載國2乾妹妹回家 哥哥使壞強行車震!刑期減半理由曝光
陳男載國2乾妹妹回家時,竟將車輛停在偏僻處,予以指侵以及強制性交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縣一名陳姓男子,2022年1月某日下午4時許,先約就讀國二的A女見面後,開車送A女回家時卻色慾薰心,竟將車停放於偏僻道路的電線杆附近,並車內強吻及撫摸A女胸部,陳男還無法滿足性慾,不顧A女強烈抗拒,不僅指侵還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法官檢視2人案發後的LINE對話,陳男傳息給A女:「裝懂什麼、你一個人的時候打給我」、「我先做筆錄、我回去再找你、我現在就都說不知道、沒有、沒做,然後再教你怎麼講」。而當證人的A女友人也傳訊向A女表示:「他(陳男)還打電話跟我說,什麼我就帶你下去,其他的不用說這樣」,法官認,顯見陳男有企圖串證之事實。
法官考量,陳男與A女僅是普通朋友,利用搭載A女之機會對其性侵,殘害身心正常發展,所爲惡性非輕,犯後雖能坦承犯行,然未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且犯後竟傳訊息要求A女不許說出本案情節,試圖阻止A女陳述實情。
法官審酌,陳男犯罪並無特殊原因及環境,而於客觀上沒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尚難僅憑陳男犯後坦承犯行,就認爲有情堪憫恕之處。陳男僅爲求滿足私慾,竟對心智尚未成熟的A女強制性交,所爲嚴重戕害身心健康發展,並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且尚未與A女達成調解,獲得其諒解。一審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刑7年4月。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A女叫陳男爲「哥哥」,陳男卻未謹守分際,也未尊重性自主權益,對身心發育均未臻成熟的A女予以強制性交,考量陳男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犯罪後態度非差。日前依法判決,撤銷一審原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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