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大生訪友偷拍同校女室友洗澡 二審賠償25萬換緩刑
余姓男大生去年6月1日探訪陳姓男同學雲林租屋處且留宿,隔天聽見同校女室友在3樓浴室洗澡,竟攀爬至走道欄杆,透過浴室上方玻璃偷拍,女方從浴室鏡子發現後持蓮蓬頭對着手機噴水,一審認餘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5月,雙方以25萬元和解,二審改判3月,緩刑4年。
檢察官不服上訴,認雲林地院未傳喚陳,查明餘是否有將無故攝錄性影像散佈予他人,這涉及餘犯行所生損害重大與否,原審量刑證據調查有未詳盡之處。檢方說,餘犯行造成女方身心受創,影響生活甚深,迄未仍達成和解,不能認爲餘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僅量處他5月,量刑過輕。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餘於偵查及原審雖未與女方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害,惟上訴後已與女方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約定應賠償女方25萬元並分二期給付,餘均已按期履行給付完畢。
陳於二審審理指出,餘實際上來找的並不是他,是找另外一位住宿的同學。他說,不清楚餘去廁所或浴室的時間,且餘偷拍被發現後離開現場,沒有跑去他的房間。
他表示,當天中午女方報警,當下就知道有偷拍這件事情,但不知道犯人是誰,下午警方做完筆錄後,才知道是餘。他說,餘在這中間沒有跟他說有發生什麼事情。事後沒有跟他講有偷拍這件事情,沒有跟他炫耀有偷拍,也沒有拿手機畫面或傳拍到的畫面給他看。
據調查,餘犯後雖刪除本案性影像,惟經還原後仍可取得該性影像,原審認該性影像尚未自該手機內徹底刪除,宣告沒收。合議庭認爲,依證人供述,仍無法證明餘有將本案其所攝錄的性影像散佈他人。
合議庭審酌,餘並無前科紀錄,因一時好奇,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女方洗澡畫面性影像,侵害隱私權,自應非難,惟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本院與女方達成損害賠償調解,且已經全數履行給付完畢,女方表示願意原諒餘。因而改判3月,緩刑4年,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不得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余男因一時好奇,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女方洗澡畫面性影像,侵害隱私權,惟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女方達成損害賠償調解,因而改判3月,緩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