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之暗面仲裁案的啓示
本報記者 李玉洋 上海報道
國內大模型獨角獸月之暗面深陷輿論風暴中,已月餘時間。
11月11日,“Kimi仲裁案”被曝出,月之暗面創始人楊植麟等人被包括金沙江創投在內的5家前投資方在香港發起仲裁,理由是在尚未拿到這5位投資方的同意豁免書之前,楊植麟等人就啓動融資並創立月之暗面;12月5日,金沙江創投主管合夥人朱嘯虎在朋友圈連連向月之暗面開炮,質疑月之暗面拆分協議的有效性,並將矛頭指向原金沙江管理合夥人張予彤,隱瞞了從月之暗面獲得14%股份的事實,違背了受託責任。
12月6日晚間,楊植麟也在其朋友圈對近期風波進行了迴應,表示離開前公司(循環智能)重新創業獲得了每一位董事的簽字同意和所有必要手續,且張予彤在加入月之暗面第一天就拿到900萬股並不屬實。該股份是按照多年兌現(vesting)的方式,並且兌現的條件是持續性爲公司提供多年的服務及產出業績。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在“Kimi仲裁案”大半個月後朱嘯虎再次對月之暗面發難,這是多年來國內創投領域少見的公開的激烈衝突,甚至直接把焦點聚焦到具體個人上。
“這次相當於把之前一些水下的、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事情,赤裸裸地擺在所有人的面前。”經緯中國前投資經理莊明浩表示,從投資人的視角看,張予彤的操作存在嚴重瑕疵。
此次的月之暗面仲裁案並非個例,它背後反映出創投圈兩種常見卻暗藏法律風險的現象,一是投資人從做投資到轉型下場親身參與創業,二是創業者的二次創業。
對於後者,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李旻表示:“在創業過程中,創業者務必與投資人、合作伙伴等明確各自的法律義務和合同條款。特別注意融資協議中的限制條款,如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啓動新融資或創立新公司等。”
給創業者的啓示
有關資料顯示,月之暗面成立於2023年4月,主打產品爲Kimi智能助手。乘着大模型熱潮,月之暗面受到資本市場青睞。
根據企查查信息,月之暗面已經歷4輪融資。今年2月,月之暗面獲得了由紅杉中國、小紅書、阿里巴巴等投資的超10億美元A+輪融資,估值達到約25億美元。8月,該公司又獲得超3億美元的B輪融資,投資方爲騰訊投資、高榕創投、阿里巴巴和三七互娛創投基金,投後估值33億美元,成爲國內大模型“六小龍”中估值最高的企業。
而循環智能成立於2016年,由楊植麟、張宇韜和陳麒聰三位聯合創始人共同建立,是一家面向企業營銷客服的AI軟件提供商。2019年,張予彤推動金沙江創投投資了循環智能,並接受金沙江創投委派擔任循環智能董事。同時,循環智能還陸續引入了博裕資本、華山資本、真格基金、靖亞資本等投資方。
根據楊植麟的個人迴應,他在2023年2月與循環智能的CEO陳麒聰達成一致,月之暗面單獨成立公司,循環無償獲得月之暗面一定比例的股份,溝通過程有書面記錄。此後,循環智能董事會決議通過了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的安排,且每一位董事(包括循環團隊董事和外部投資機構委派的董事)均簽字同意。
不過,在朱嘯虎看來,月之暗面是循環智能內部孵化兩年的項目;他還認爲董事決議的簽字是分拆後才完成的,沒有走完股東協議簽字的流程,所以流程上有問題,且因爲張予彤存在利益衝突,之前的董事會決議也是無效的。
此外,朱嘯虎還指出了一個關鍵問題,張予彤作爲時任金沙江創投派去循環智能的董事,隱瞞了她在月之暗面有股權利益帶來的與基金的利益衝突。所以,張予彤在當時簽字同意楊植麟等人離開循環智能、創辦月之暗面的協議上,代表的未必是金沙江創投的利益。這出現了利益衝突,不僅違反了金沙江創投對有限合夥人的受託責任,也違反了她作爲循環智能董事對公司股東的受託責任。
此次朱嘯虎開炮月之暗面事件,雙方各有說辭,引來一片吃瓜羣衆。那麼,對於初創團隊或企業來說有什麼啓示和借鑑性意義?
“無論對於投資人,還是創業者,最好把所有的事情都擺到檯面上。”莊明浩表示,比如創始人在原來公司的股份以什麼方式轉讓或保留多少,這是創始人在公司內部的溝通,內部達成一致後,再和原公司投資人交流、商量。
對此,他這樣建議:“該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會決議;該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會決議。大家把所有的事情落在紙面上,因爲不交代清楚,後面就會有很多麻煩的事情。”
此外,李旻也在法律層面給予創業者一些建議。“在創業過程中,保持與投資人的透明溝通,及時分享公司的進展、計劃和決策。”他表示,如果計劃進行新的融資或創立新公司,連續創業者務必提前與投資人進行溝通,並獲得其書面同意。
“在創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利益衝突的情況,如員工或合作伙伴同時在新舊公司中擁有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務必謹慎處理,確保所有相關方都瞭解並同意利益衝突的安排,並避免損害公司或投資人的利益。”李旻特別提醒,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務必保留所有與投資人、合作伙伴等的溝通記錄、合同和文件,這些證據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可以作爲重要依據,幫助創業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吳清 審覈:李正豪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