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網友夜店狂歡 飲料加「魔鬼的呼吸」!20歲男大生壞透了

男大學生約女網友到夜店狂歡,將「魔鬼的呼吸」之稱的迷姦藥偷偷加入飲料裡。(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一名20歲冉姓男大學生,去年(111年)7月非法購買有「魔鬼的呼吸」之稱的迷姦藥「東莨菪鹼」(Scopolamine),並約女網友到夜店狂歡,將藥偷偷加入飲料裡,不過,第1次因女方在旅館極力反抗而失敗,第2次則是另名女子在還有意識時喝止,才免於遭到侵犯。

判決指出,冉男去年9月時約女網友(A女)到夜店,他事先在A女的飲料中摻入藥劑,趁A女喝飲料後,開始昏昏沉沉時,便將A女帶到旅館,所幸,A女在還有意識時,不斷在房間門口掙扎反抗,冉男才未得逞;事隔3天,他又約另名女子(B女)見面,在夜店趁B女離席時,再偷偷將藥劑加到飲料中,試圖以同樣模式予以性侵。

冉男後來把B女帶到旅館後,先架設好手機,隨後脫掉自己內褲,並趴在B女身上,正當要解開B女褲頭時,對方開始扭動身體試圖掙脫,並出言喝斥予以抗拒,所幸B女最後趁隙順利逃離房間,B女後來前往醫院採檢,發現尿液裡驗出「東莨菪鹼」成分,憤而提告。

法院審理時,冉男坦承犯行,但否認擺設手機錄影,稱只是把手機放好,還說沒拍到性交過程;法官檢視,當晚錄下的畫面,冉男把手機橫放在牀邊不斷調整角度,還有錄到他脫去外褲和內褲,再解開女子褲頭、企圖硬上等畫面,認定企圖性侵意圖明確。

法官認,冉男與A女以45萬元和解,今年3月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以藥劑及對被害人錄影強制性交未遂罪」,分別判處3年10月、3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冉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法官審理,一審以冉男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對A女的犯行罪證明確。但冉男在一審判決後,與A女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內容。

另,一審以冉男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4款及第9款之以藥劑及對被害人錄影強制性交未遂罪,對B女犯行罪證明確,但冉男在一審審理時否認對B女錄影外,其餘犯行皆坦承,並與B女達成調解,給付45萬元賠償金。

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原判決,認冉男所犯2罪,犯罪類型均爲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案件,考量其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爲適度反應冉男整體犯罪行爲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以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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