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加班逾80小時...操死一家之主 病媒防治公司判賠496萬

臺中1間病媒防治公司彭姓員工上班時猝逝,勞檢調查認爲有超過勞基法加班時數,彭的鄭姓妻子、2名子女控訴公司害彭長期過勞求償1026萬元;法院根據勞檢、職業醫學報告,發現彭死前半年每月加班超過80小時,認定是「職業促發的疾病」,判公司應給付彭家屬496萬元,可上訴。

鄭女主張,他和彭婚後育有2子,彭2012年受僱病媒防治公司會去客戶處所做病媒防治工作,但公司卻常指派他超時,至2018年彭每月都有多天工作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也超過勞基法上限導致長期過勞,同年10月1日工作時心因性休克、心血管障礙等昏倒,緊急送醫仍不治。

鄭女說,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查,發現彭上下班時間爲固定,2018年4月4日至9月30日間,共有89天於夜間工作,每月約半數以上輪值夜班,事發前6個月,月平均加班71.5小時,已達行政院勞委會發布的「長期工作負荷過重」標準。

調查也顯示,彭死亡前半年公司人力短缺,彭半年內加班高達429小時52分、每月加班71小時又38分,已逾越勞基法上限,認爲公司身爲僱主未照顧勞工導致彭職業傷害死亡,連同2名小孩對公司求償1026萬3874元。

公司抗辯稱,彭加班時數應扣除行車、休息、用餐及工作間可休息時間,計算後並無「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且鄭女提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告訴,也經檢方不起訴確定,刑事調查也認定彭死亡是本身體質、生活習慣,和工作無關。

公司也說,彭2017年健檢就發現心臟疾患卻沒治療,死亡時體內也殘留酒精,可見他仍大量飲酒,死亡是自身原因,和公司不具因果關係。

臺中地院查,根據臺中市勞檢處、職業醫學科報告,彭死亡前半年每月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有明顯長時間勞動,且其工作地點從新北林口到屏東,認定是「職業促發的疾病。」

法院審酌,彭的家屬痛失至親,考量各自學經歷、收入等,認爲鄭女、彭2名子女精神撫慰金各以100萬元爲適當,加上扶養、喪葬費等,判公司應給付鄭等3人496萬1396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