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際調解權與總統專權

(圖/總統府提供)

總統賴清德日前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行使總統專屬之院際調解權,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國政,欲爲朝野鬥爭打開僵局。不過,以史觀之,該權是不折不扣爲總統專權而生,旨在爲總統干預五院政事建立憲政合法性而來,所謂協調不過徒有其名。

院際調解權的立法濫觴來自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當時並非憲法位階。法條訂定之初全文爲: 「院與院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由國務會議議決之。」後於1930年修正爲:「院與院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由國民政府會議議決之。」蓋因當時國內由軍政轉入訓政時期,《國民政府組織法》序言即明文授予國民黨指導、監督政府權力,而國民政府主席必爲國民黨實際領導者(時爲蔣中正),國民政府主席亦即國民黨實際領導者是五院的上司,方纔有發生院與院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時,由其上司議決之的制度設定。

爾後在1936年的「五五憲草」設計中,將其改爲:「總統得召集五院院長會商關於二院以上事項,及總統諮詢事項。」其會議議決事項法理上對五院無任何拘束力。

及至抗戰結束,民國35年在野黨派認爲五五憲草設計仍嫌總統權限過大,因此偏向責任內閣設計,因此在政協會議憲法草案決議案中列有: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不必明文規定。爾後通過的政協憲草已不見賦予總統的院際會商權。

不久國共戰爭爆發,制憲會議在共產黨等國內主要在野黨派未參與的情況下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而政協憲草而非五五憲草,仍舊作爲制憲之始的版本,惟仍在國民黨統治需求下,將政協憲草十四章152條在新憲中擴張到十四章175條,其中就包括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授權總統在《憲法增修條文》未訂定施行前傾向內閣制憲政設計的時代,以客觀高度對五院爭執調解。

然而在《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總統實質控制立法院以外其他四院院長及其院部重要人事任命,院際調解權自失1947年立憲初始意旨。此次總統賴清德召集五院調解,其權力背景更像回到其前身《國民政府組織法》院際爭執議決權的時代,本質上是國家元首對五院進行從屬確認,能否解決院際爭議則在所不問。

如對照院際調解權由來不難發現,各種對院際調解權高估溢美之詞,本質上都是對總統專權獨大的一種權力崇拜,過度賦予總統在權力分立架構下顯不相當的特權,哪怕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權力,都可能在特定時期造成程度不一的民主危害。正視總統權力過大又無須負責,現行憲法早已無法加以制衡的體制弊病,遠比關注總統欲將院際協調例行化舉行,重要百倍不止。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