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結婚卻不知關到何時 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她不想再等了
獄中結婚卻不知關到何時,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她不想再等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均因案入監,後來在獄中結婚,但婚前僅短暫認識並無感情。小萱出獄後因收入微薄不穩定,且須獨力照顧年邁祖母,而且阿國遭判刑25年仍在監,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或是與她相互照顧扶持,加上阿國有暴力傾向,入獄前曾多次對她施暴,因此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雙方在監所均有通信,感情很好,他入監後仍請家人寄生活費給小萱。而在小萱出監後,他們也有通信聯繫,小萱出監後第1年還到他家吃年夜飯。小萱指是因爲另結新歡,併爲了躲避積欠他的債務,纔會想要請求離婚。他並未做錯事,因此不同意離婚。
法官考量,因爲受刑人發受書信對象有所限制,2人於婚前人身自由已受拘束,當時因刑案尚未判決確定,無法確知雙方刑期長度,僅因彼此想要通信,纔會在獄中辦理結婚,雙方自結婚起迄今10多年從未共同生活,顯與婚姻之本質不符,且重大不利於婚姻維繫,自結婚開始就難謂完整圓滿。
法官審酌,阿國的刑期要能假釋至少還要10年,而且並無證據顯示,阿國必定能獲得假釋,或可能假釋的日期是何時,堪認阿國不僅仍長期無法與小萱共營家庭生活,也不能隨時取得聯繫,也無從直接照顧小萱日常起居,提供精神上依賴,或在小萱需要時給予即時幫助。
法官認,小萱身處此種於結婚時未能預見的境遇下,對阿國的感情因時間、空間阻隔,以及社會現實打擊日益磨損,造成婚姻破綻擴大。加以阿國還要求小萱歸還他的家人先前提供的生活費,此舉將造成小萱經濟更加惡化,與夫妻間本應互持互愛背道而馳,夫妻感情實已蕩然無存。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