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放店外被拿走 她趕車「隨手再拿一把」挨告竊盜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婦人阿玲(化名)去年10月間發現自己放在某商店外面的雨傘不見了,因爲要趕時間搭車,便從傘架上隨手拿了另一把雨傘,結果因此挨告竊盜罪。臺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考量到阿玲已經將雨傘還給失主,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最終依竊盜罪判處她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緩刑2年。

▲阿玲因爲拿走別人的雨傘而挨告。(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玲去年10月間在某商店外面,發現自己帶來並放在店外傘架上的雨傘不見了,於是隨手拿了傘架上的另外一把雨傘離開;後來失主發現雨傘遭竊,報警處理,纔將雨傘找回。

阿玲到案之後表示,她是因爲自己帶來的雨傘不見了,加上趕時間要搭車,纔會從傘架上拿走另一把雨傘,事後也已經把雨傘還給失主,她沒有竊盜的意思。

臺北地院法官認爲,阿玲爲了一己之私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到她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加上過去沒有前科紀錄,應該是一時思慮欠周觸法,經過這次事件應當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低,最終依竊盜罪判處她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