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目混珠?牌照吊銷無法上路竟掛他車號牌 遭警開罰

30歲陳姓男子將白色轎車違規停在臺南市南區觀光城內道路,警方接獲檢舉到場取締,發現車子牌照早已註銷,還懸掛他車號牌躲避查察。警方除依規定當場拆除車牌扣繳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處罰並吊銷牌照。

臺南市警六分局金華所巡邏員警,前天上午9點多接獲報案,轄內有違規停車案件擋住出入口,前往查看,在觀光城內道路發現一輛白色轎車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不緊靠道路右側停放,員警立即拍照蒐證並查察車籍資料準備舉發違規。

白車經比對車籍資料及車款、車色,發現該車牌照早已註銷且所有人爲自然人,不符合第二類試車牌車主申請資格,必須是合法商業登記汽車買賣業,明顯是懸掛他車號牌躲避查察。

警方除依規定當場拆除車牌扣繳外,且對車牌提供他車懸掛及懸掛他車車牌者,二者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舉發處罰,並吊銷牌照。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處汽車所有人3千6百元以上,1萬零8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交通組說,車牌可以視同車輛的識別證明,如果民衆的機車、汽車車牌因某些原因,致產生車牌註銷、吊銷等問題,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需於吊銷(扣)期滿後,另外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始得合法上路,以免被員警查獲時受罰。

陳姓男子將白色轎車違規停在臺南市南區觀光城內道路,警方到場取締,發現車子牌照早已註銷,還懸掛他車號牌躲避查察。除依規定當場拆除車牌扣繳外,舉發處罰、吊銷牌照。記者黃宣翰/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