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延誤就醫不治 船東父子遭起訴

身爲漁船船主與船長的張姓父子,因1名印尼籍漁工身體不適,漁船未就近前往日本港口將漁工送醫,漁工最後不治,宜蘭地檢署將張姓父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宜蘭縣張姓父子分別是1艘蘇澳籍漁船的船主與船長,父子倆僱用8名印尼籍漁工前往遠洋作業,孰料1名漁工在公海上身體不適,漁業署獲報建議停止作業、就近送漁工到日本港口就醫,但漁船卻直接回臺,航行途中漁工不治,宜蘭地檢署認定張姓父子涉犯過失致死罪,依法起訴。

張姓父子2022年5月僱用8名印尼籍漁工,同年6月2日漁船從蘇澳港出海捕魚,7月23日晚間7時許,漁船航至距離日本宮城縣石卷港東南方約240浬的公海,但船上1名漁工突然倒地不起。

該名漁工口吐白沫、手部呈捲曲僵直,黃姓輪機長獲報後,命令船員協助將倒地漁工擡到船內的寢室觀察、照護,並透過衛星電話聯繫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電臺通報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後,遠洋漁業組再聯繫張姓父子瞭解漁工狀況。

漁業電臺聯繫醫院,經傷病狀態評量表評估該漁工有立即送醫的需要,遠洋漁業組告知張姓父子,並說明已向日本請求外交協助,建議立即停止漁船作業,就近前往日本的港口將漁工送醫治療。

當時漁船距蘇澳港約1500浬,但張姓父子並未將漁船就近開往日本,反而打算返回臺灣後再行就醫,去年7月24日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接獲指示,派新竹艦前往協助救護漁工。

7月27日在漁船距離蘇澳港約1200浬處,新竹艦抵達漁船所在位置,但當時漁工已無呼吸心跳,經艦上醫官施以心肺復甦術救治,漁工仍宣告不治。檢方認爲,依《船員法》第58條,張姓父子對在船上的員工及其他人員的生命、身體應負有保護、照料義務,因此起訴張姓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