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妻離家卻與茶商同居遭夫索償 小女兒:叔叔很熱心

姚姓男子不滿妻子離婚前搬家,且與從事茶葉批發的傅姓男子過從甚密,提告向李姓前妻、傅各求償50萬元。姚的女兒證稱「傅叔叔」很熱心,曾挽救尋短的母親,兩人沒有超友誼感情,士林地院判姚敗訴。姚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傅和李女非親非故,卻住進李女住處、打理家務、陪病,姚主張配偶權遭侵犯可信,判傅賠5萬元確定。

姚在工程顧問公司上班,李姓前妻則在月子中心擔任房務員,兩人2005年結婚,去年3月成立和解離婚;李女和傅姓男子結識於彩券行。

李姓前妻表示,和姚個性不合、時常爭吵,姚多次逼她幫忙處理債務,她只好回頭向孃家借款,她爲此身心俱疲、罹患憂鬱症,甚至自殘,幸虧傅姓男子搶救才撿回一命。

未成年的女兒說,媽媽搬到臺北市,精神狀況不正常,會一直哭、失眠,且有自殺念頭,媽媽手上有一道很深的疤痕,還有一次差點輕生,多虧傅叔叔攔住人。女兒說,因擔心媽媽又想不開,她請傅叔叔留下來,因媽媽情緒持續不穩定,便請傅叔叔「住下來」,但睡不同樓層。

據女兒觀察,媽媽和傅叔叔沒有特殊的感情關係,她覺得傅很熱心。士林地院認爲姚姓男子無法舉證前妻和傅不當交往,當作證據的照片不是模糊就是背影,駁回他的告訴。

姚不甘心,上訴高院。高院發現,傅姓男子在搬進李女住處後,會帶李女看醫生、打掃煮飯,李女病情約半年後好轉,開始找工作,但他還是住在屋子裡。

高院認爲,已離婚許久的傅姓男子和李女非親非故,李女竟然同意他住在一起、爲母女打理家務,依社會通念,兩人確實有依賴扶持、超越單純友誼的親密伴侶關係,姚因此遭人議論而困窘。審酌李女與姚不睦、擅自離家、經濟狀況等,高院認爲姚可以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因姚在離婚時簽下「兩造關於婚姻關係所生之夫妻剩餘財產、損害賠償等相關權利均互相拋棄」和解筆錄,因此只有傅得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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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姓男子不滿妻子離婚前搬家,且與從事茶葉批發的傅姓男子過從甚密,提告向李姓前妻、傅各求償5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判傅賠5萬元確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