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民警實名舉報看李子勝涉惡案件
近日,因“6·10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被判處濫用職權罪的原民警陳志偉網絡實名舉報再度引發關注。陳志偉反映,辦案人員對其違規審限、強定罪名,判決認定的出警延誤並非其個人故意導致,未及時控制打人者陳繼志的客觀原因是警力不足,陳繼志當時醉酒且頭部受傷需要治療。臨時被安排出警的他及時抓住了一名犯罪嫌疑人並鎖定了嫌犯逃離駕駛的車輛,也登記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陳繼志的身份信息,全程都向領導進行了彙報,根本沒有濫用職權的動機和行爲,自己在該案件中作爲基層民警實際是被“背黑鍋”。8月6日,唐山市專項工作組發佈《情況通報》,認爲其反映問題均不屬實。
陳志偉實名舉報的情況,筆者暫時未看到更多的證據支持,不好就事實問題發表意見,但當時“6·10”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發生後全社會聚焦唐山,唐山有關部門以雷霆姿態展開專項行動向全社會徵集線索,其中不乏多年前已處理的案件被人惡意舉報後上綱上線作爲涉黑涉惡案件重新調查,我們團隊辦的李子勝案件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該案經過我們積極地辯護打掉了涉惡的帽子,但法院仍然重判李子勝有期徒刑八年。與陳志偉反映的情況相似,家屬今天反映李子勝被判決後當年依法處理李子勝案件的派出所民警突然被以涉嫌瀆職罪留置調查,家屬懷疑近20年後無辜的民警被牽連與李子勝堅持申訴以及控告辦案機關違法辦案有關。
(一)無視追訴時效:三起案件均發生在十幾年之前,且當時已經調解處理或撤銷案件
李子勝案的追訴源於李子勝的對立面劉某的長期誣告,而非被害人主動報案,劉某長期信訪告狀、裹挾信訪部門,給政府施壓,並非真正在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一起賈某被故意傷害案發生於2005年8月22日,第二起裘氏兄弟被尋釁滋事案發生於2004年4月29日,第三起婁某、楊某被尋釁滋事案則發生於2003年11月份,距公安機關2022年立案已經接近20年,明顯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
法院最終認爲這三起案件都屬於《刑法》第88條第二款公安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收到被害人的控告,屬於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實則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均有錯誤。後兩起案件中五名被害人本人都沒有在舉報信上進行過署名,劉某就此提交信訪材料頂多視爲舉報人,而不是控告人。特別是裘氏兄弟案,2012年唐山市公安機關就信訪材料進行調查覈實,考慮本案是調解結案的行政治安案件,調查覈實後仍然是不應當立案。婁某、楊某被尋釁滋事案中,李子勝等人也進行過賠禮道歉和賠償,楊某明確向公安機關表示不再追究此事。而第一起賈某某被故意傷害案,公安機關在2006年案發後因爲雙方調解已經撤銷案件,此案案發當時公安機關按照程序進行了刑事立案、調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對被害人進行了傷情鑑定,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對該案作撤銷案件處理,案件的辦理符合1998年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8條、第169條以及2005年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29條的規定,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年的辦案人員違背程序作出錯誤決定,或者是在被告人的非法干預下徇私枉法或瀆職。以上三起案件,李子勝對立面的長期誣告,2012年公安機關重新調查覈實的結論也都是不存在壓案不查的情形,但“6·10”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發生後,舉報人藉助專項整治行動又進行報復陷害。
(二)賈某被故意傷害案:無辜人員被抓“做”筆錄,輕傷鑑定十七年後居然重新鑑定成重傷
三起案件,婁某、楊某被尋釁滋事案起因是被害人騎摩托壓壞剛修的水泥路發生爭執,裘氏兄弟被尋釁滋事案是被害人交通肇事後企圖強行推走肇事的摩托車被阻止引發,兩起事實都事出有因且屬於鄰里糾紛,甚至被害人一方存在主要過錯,不應當評價爲尋釁滋事。這兩起事實李子勝都沒有指使他人或者自己參與打架,即便被害人存在傷情後果也應當追究實際打人者的責任,而不是不分青紅皁白地讓李子勝承擔。其中,賈某被故意傷害案最具爭議,也最有戲劇性。當時被害人賈某的板房佔用施工工地,還向施工方索要賠償。李子勝受項目經理李某委託前去幫忙調解,但到現場後賈某當時大量飲酒處於醉酒狀態,言語激動、酒後失態與在場的劉某彬發生口角。賈某妻子當場遞菜刀給賈某並大喊“砍他們”,導致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最後爭執中劉某彬將賈某左手拇指砍傷。經鑑定,賈某爲輕傷,劉某彬投案自首。之後劉某彬賠償賈某6萬元雙方調解,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案件。
2022年本案時隔17 年被再次立案,根據賈某和相關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居然確定與案件無關的劉某軍是當年砍傷賈某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賈某及證人居然也都辨認是劉某軍砍的,而且筆錄中都提到李子勝當時喊了一句“大軍,砍他”,公訴機關藉此指控李子勝指使他人將賈某砍傷。直到劉某軍作爲犯罪嫌疑人被關押了6個月,偵查機關發現其根本不在現場,人抓錯了,後期被害人、證人才又重新指認劉某斌,但劉某彬否認砍傷賈某是受李子勝指使,雙方就是因爲發生口角矛盾激化導致,事發突然。所以判決認定李子勝糾集劉某彬等人攜帶管制刀具去故意傷害的事實根本無從談起,若不是被害人賈某和妻子的不理智行爲激化矛盾,根本不可能發生本案。
當年公安部門委託的法醫對賈某的傷情進行鑑定的結果是輕傷,而十七年後,偵查機關再次委託我國最爲權威的司法鑑定機構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中心和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重新鑑定時,兩大機構幾乎異口同聲回覆以現有條件難以作出鑑定,說明時過境遷該案已經不可能進行重新鑑定。沒想到,最終由剛成立不久毫無傷情鑑定經驗的某鑑定公司承接了這項業務,而且具體負責的鑑定人章某資歷非常淺,完全沒有經驗,在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網上連技術職稱都沒有,出庭過程中始終都在翻書,甚至對原病歷中傷情描述的錯誤都不知,被害人賈某的損傷在斜向第二掌骨,這個損傷位置跟拇指完全沒有關係,根本不存在什麼拇指離斷傷的問題。有着三四十年法醫鑑定經驗的胡志強法醫當庭上指出,拇指根部周長本來就是八公分左右,所以八公分皮膚相連就是一個僞問題,無非就是虎口劃傷,根本不存在什麼斷指。賈某當年的病例存在明顯的錯誤診斷,司法鑑定意見僅簡單援引錯誤病歷的記載做出“重傷二級”的鑑定意見不能成立,案發當年法醫認定輕傷纔是正確的。
(三)二審法院未告知李子勝及辯護人不開庭審理,未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徑直裁定維持了原判
李子勝案保定中院2024年2月1日立案,4月1日裁定維持原判。在維持裁定作出的前一個工作日,也就是3月28日,書記員撥打辯護人電話詢問是否有辯護意見,由於提前提交了書面開庭申請書,我們提出申請二審法院就本案開庭審理,辯護意見當庭發表。書記員答覆本案目前沒有接到開庭通知。由於我們堅持申請開庭,書記員既沒有明確告知本案二審是否開庭,也沒有要求辯護人限期多少日內提交辯護意見,本想再進一步溝通,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4月1日保定中院就裁定維持了原判。4月2日,我們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與承辦人蘇法官取得聯繫反映案件情況,更令人驚訝的是蘇法官除了覈實辯護人是否交了委託手續之外,似乎對前一天作出的維持裁定以及案件情況完全不瞭解,只告訴我們正在外面開會等回去覈實情況,之後再沒有收到保定中院的任何答覆意見。
2023年8月31日,兩高兩部出臺《關於開展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通知》,要求法院充分發揮刑事二審程序嚴格把關、依法糾錯、救濟權利等功能,努力實現案結事了,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自從2023年9月1日起開展爲期一年的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以來,我們團隊承辦的多起涉黑涉惡案件二審都進行了開庭審理,可以感覺到二審開庭率確實明顯提升。像李子勝案這種二審未通知上訴人、辯護人不開庭審理,也未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徑直裁定維持原判的做法不僅全國罕見,而且嚴重違法。《刑訴法》第234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本案保定中院沒有將不開庭審理的決定提前告知上訴人和辯護人,而且在裁定維持原判的前一個工作日纔打電話詢問辯護人是否有辯護意見提交,這說明當時已經決定要維持原判,也表明保定中院根本沒有打算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明顯是故意剝奪上訴人、辯護人的辯護權。最高檢發佈的首批全國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典型案例:律師侯某某申請發表意見權監督案中,最高檢認爲,二審上訴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針對辯護律師上訴時已提交書面意見,在二審決定不開庭審理後不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限制或剝奪律師發表意見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李子勝案顯然比該典型案例中的違法更加嚴重,典型案例中的律師起碼提交了書面的辯護意見,本案我們連辯護意見都沒有提交,保定中院既沒有給辯護人提交辯護意見的機會,也沒有給辯護人提交辯護意見的時間。參考實踐中的相同案例 ,這種情況應認定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公正審判,依法對案件啓動再審。
二審判決後李子勝告訴我們不管結果怎樣,他會一直堅持申訴,邪不壓正,相信法律會還他一個公道!
(作者靳法揚,系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