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強吻你女友」清潔隊員凍未條 追百米把色狼過肩
▲北市1名環保局清潔隊員高姓男子,因不滿女友疑遭強吻,憤而出手傷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環保局高姓清潔隊員,今年4月某日下班時,聽到同事大喊「你女朋友酒醉被強吻了!」高男聞訊後立即衝向謝姓男子,抓住對方要求道歉,不料,謝男試圖趁機逃跑,高男一怒之下將人過肩摔在地,謝男因不堪受辱與傷害,隨即報警提吿。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起訴指出,今年4月7日1時許,高男在大稻埕碼頭見其女友酒醉之際,遭謝姓男子親吻及觸碰,立刻從碼頭追趕謝男,一路到民生西路與貴德街口前,高男要求謝男道歉,謝男乘隙逃跑,高男慎怒之下,將謝男過肩摔倒在地,並出手毆打,導致謝受有臉部及手腳多處擦挫傷,他隨後報警提吿,全案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高男辯護人主張,高男是因爲女友疑遭謝男侵害,所以才犯案,希望法院考慮以《刑法》第279條規定的「義憤傷害罪」減輕刑責。
但法官經查,高男是因爲聽見同事大聲喊叫說「有人看到你女朋友被強吻」,他才跑過去喝令抓人,而「義憤傷害罪」的前提是行爲必須在「當場」因不義行爲激起義憤後立即進行,如果侵害已經結束,就不符合「當場」的條件。
謝男律師則表示,被告有公務員身份,要加重其刑,但法官認爲,高男因聽聞他人講述謝男騷擾其女友,憤而起意而出手攻擊,與其清潔隊員職務並無直接關聯,也無證據顯示被告利用自己的職務權力、職務機會或方法來犯罪。
法官審酌,高男沒有理性解決紛爭,即恣意動手傷人,固有不該,但考量是因爲聽聞女友遭強吻,才憤而動手,故情有可原,但雙方未和解,故依傷害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