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別費養馬小九 馬獲不起訴

2007年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臺北議員顏聖冠,告發前臺北市馬英九領養流浪狗小九」不實覈銷特別費9900元。(本報資料照片

2007年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臺北市議員顏聖冠,告發前臺北市長馬英九以領養流浪狗「馬小九」不實覈銷特別費9900元,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17萬元轉匯妻子周美青帳戶,涉及貪污、僞造文書罪,臺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爲,馬特別費案早已無罪定讞,且特別費已經修法除罪化,不得再行追訴,昨不起訴馬英九。

本案是前高檢署查黑中心當年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時,接獲綠營告發分案,之後再移轉北檢偵辦,北檢等到馬去年卸任總統後才重新分案偵辦,總計全案歷經10年後才偵結。目前馬英九遭綠營告發及檢舉不法案,北檢仍有7案偵辦中。

北檢指出,馬英九被控1999年以臺北市長特別費,不實報支、覈銷愛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9900元,另馬英九遭告發從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爲止,每月用領據請領特別費17萬元,匯進妻子周美青帳戶,涉嫌貪污及僞造文書罪。

其中,馬英九被告發將特別費匯入妻子帳戶部分,因馬所涉特別費案,早已在2008年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告發事實與判決事實屬同一案件,爲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且特別費案亦經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廢止其刑罰依法不得再行追訴。

另「馬小九」部分,北檢認爲,是由特別費覈銷費用,同樣因特別費案已經立法院修法除罪化,依法不得再行追訴。因此對馬英九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