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不爽被叫離收銀臺 婦怒賞店員巴掌嗆「侮辱我」

詹婦不滿被叫離收銀臺,怒打櫃檯店員巴掌。(圖/示意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45歲詹姓婦人去年11月間到一間蔬果店應徵收銀員工作,因不滿櫃檯蔡姓店員要求她離開收銀臺,竟徒手毆打蔡姓店員,還賞對方一巴掌,蔡姓店員氣得提告傷害,詹婦到案後辯稱,「她侮辱我人格,那一巴掌是正確的」。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詹婦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詹婦辯稱,當天她去蔬果店應徵收銀員的工作,他們叫她把店裡的工作記下來,但不讓她碰觸收銀機,還說她不適任櫃檯人員,因爲告訴人出言羞辱她,否認她的專業,一時氣不過纔會打巴掌,「她侮辱我人格,那一巴掌是正確的」,但那一巴掌並不會造成左臉頰腫起來,對方提出的診斷證明書是假的。

法官認爲,詹婦7年前曾犯傷害前科,雖然當時醫院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患有精神相關疾病,但該精神鑑定是針對前科所爲之鑑定,本案無從援引超過6年之精神鑑定報告作爲減刑依據,且被告在警詢偵訊時,均能應答切題言談間並無重大乖離現實或答非所問之處,且一再辯稱告訴人侮辱她人格,是對方應得的,難認被告當時有因心神喪失等,缺乏辨識行爲能力

法院審酌,被告遇事未能理性處理,竟以肢體暴力相向,導致告訴人受傷,且被告犯後飾詞卸責,否認犯行案件審理時屢對告訴人口惡言,堪認對自身所爲未能反省,因此依涉犯傷害罪,判詹婦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