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與生命安全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針對越南籍女學生在實習工廠工讀時死亡,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王幼玲(右)、王美玉(左)之調查報告,對教育部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生命安全,提案糾正。記者杜建重/攝影

民國112年5月17日晚間,新北1家烘焙工廠,1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之越南籍女學生在實習工廠工讀時,遭2公尺高的層架推車壓倒重壓頭部,送醫後不治死亡。罹災死亡者爲來臺就讀教育部補助推動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之學生,由學校安排至工廠校外實習,亦受僱於工廠工讀。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王幼玲、王美玉之調查報告,對教育部未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相關措施,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生命安全,提案糾正。並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研議檢討改進。監委王幼玲、王美玉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整起事件說明調查結果。

監委調查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教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遵循法令面之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之安全現況,漠視實習生生命的安全,顯然有違失之處。

監委王美玉指出,來臺外籍學生一週七天但上課只有一天,實習加工讀的時間一週有40個小時,這40個小時等同於一個外籍移工一週工作的時間,這當然會比本國勞工或外籍移工好用太多,因爲工讀生津貼是用時薪來計算,不用保勞保,也不適用勞基法,公司也不需要支出就業安定費,對企業來說,大大降低成本。目前在臺灣的境外生約有11萬6千人,外國學生扣掉港澳生陸生約有8.3萬人,這8萬多人在臺灣大概有3成學生領有工作證可以去工作,而僑生約有1萬8千人,幾乎100%每個人都可以去工作。

監委王幼玲表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法規命令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之保障,以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之弊端,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教育部雖稱校外實習課程爲學習的一部分,應避免實習成爲工讀替代管道,然而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致使校外實習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實習與工讀每週合計40小時之時數來填補人力,且因外籍生既不計入廠商聘僱移工之人數,也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學生淪爲廉價「學工」,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2位監委進一步指出,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就本件重大職業災害實施檢查,不僅勒令事故現場停工,同時查有該公司至少13 項違反職安法規定之缺失。但教育部與學校不僅未因本件事故而重新檢視該公司作爲校外實習機構之適切性,甚至在新北勞檢處尚未同意復工前,即明確表示「不更換實習廠商」,所有專班學生均繼續在該公司實習及工讀。直至監院於113年1月26日會同勞檢機構進行不預警履勘,仍發現該公司仍存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因子,最重要的是,造成罹災的推車,竟同樣出現在該專班其他實習場所,足見教育部與學校對於實習場所安全之輕忽,漠視外籍學生於校外實習場所,應予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目前境外生通常也在實習機構工讀,成爲該實習機構的勞動力,教育部應該正視部分大專院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互利共生的情況,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對於有勞動事實的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的職業安全更應負責把關,才能積極且有效的保障每位學生實習與工作上的安全。

監委王幼玲(右)、王美玉(左)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教育部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且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一事提出糾正。記者杜建重/攝影

監委王幼玲表示,「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之弊端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記者杜建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