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譽衡藥業收警示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丁爽)8月16日,譽衡藥業發佈公告表示,公司於當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簡稱“黑龍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哈爾濱譽衡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晉、國磊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1號)(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譽衡藥業於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簡稱“淨利潤”)爲盈利2億元-2.4億元。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爲1.2億元。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財務數據與年度報告差異較大,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警示函指出,譽衡藥業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鬍晉、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國磊峰未按照《信披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胡晉、國磊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針對警示函中提出的問題,公司在公告中迴應稱,業績預告與年度業績存在差異,主要系公司將持有的廣州譽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譽衡生物”)42.12%股權對外出售事項導致。

譽衡藥業表示,公司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之時,出售譽衡生物股權已滿足確認股權處置的條件,因此,公司確認了該交易的投資收益。截至2024年4月,交易對方仍未能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最後一筆股權轉讓款約1.18億元。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判斷交易對方在短期內支付上述款項的可能性偏低,因此,按照已收到的股權轉讓款計算並確認本次交易產生的投資收益,對公司2023年度業績進行了修正。

公司進一步稱,因交易對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向公司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等立案材料並獲受理。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