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業務迎監管新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銀團貸款是指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組成銀行集團,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或授信業務。自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來,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成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金融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在《指引》的基礎上,修訂發佈《辦法》,使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切合業務發展實際,進而推動銀行加強同業合作,用好銀團貸款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大企業、大項目的質效。

《辦法》兼顧業務規範和防範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此次重點修訂的內容一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二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三是規範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四是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具體來看,《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此前發佈的《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葉懷斌表示,未來,銀團將納入分組結構,不同組別的規模、期限、利率等條件將產生區別,如何更加科學地規劃銀團融資結構是銀團能否成功籌組的關鍵。此外,要強化風險管理,合規展業。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銀團項目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匯率風險等,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