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失去明眸,他的工傷待遇誰來保障? 內蒙古阿拉善:立足行政生效裁判監督化解行政爭議 維護工傷職工權益
用人單位在職工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停止繳納社保費,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該由誰來保障?針對這一問題,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檢察機關辦理的張某某訴某旗社保中心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檢察監督案給出了答案。
記者近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採訪時瞭解到,該區檢察機關立足行政訴訟監督這一行政檢察最基礎、最核心職能,高質效辦理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司法救助等方式,促進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阿拉善盟檢察機關辦理的這起案件便是典型代表。該案於今年1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爲“2023年度行政檢察優秀案例”。
飛來橫禍,他失去了一隻眼睛
張某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2010年1月,他與某染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穩定的工作讓原本四處奔波的他感到十分滿足。然而,2011年3月26日的一場意外卻將他帶向了一個絕望的世界。
那天,張某某像往常一樣在廠裡忙碌着。在處理燒鹼泵內溶液結冰的過程中,由於燒鹼突然噴出,沒有采取面部保護措施的他來不及躲閃,鑽心的疼痛瞬間讓他再也無法睜開眼睛。在隨後的治療中,醫生確認燒鹼導致張某某眼部燒傷、角膜自溶穿孔,傷害不可逆,他的一隻眼睛眼球被摘除,另一隻眼睛也只能勉強使用。
2011年7月,張某某所受的傷被某旗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下稱“社保中心”)認定爲工傷。2014年9月,經鑑定機構鑑定,張某某的傷殘等級爲六級。2016年1月,社保中心向張某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560元。2019年5月,經阿拉善盟勞動鑑定委員會(複查)鑑定,張某某的傷殘等級仍爲六級。
失去了正常的視力,張某某的日常生活充滿了不便。更令他焦慮的是,他再也無法從事之前的工作了。2019年9月,經張某某申請,某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張某某與某染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染料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萬餘元。
眼部的後續治療,上有老下有小的現狀,讓張某某一家面臨捉襟見肘的困境。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成爲他們一家未來生活的最大保障。
然而,仲裁委裁決的補助金額遠遠沒有達到張某某的預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都是爲了保障職工在遭受工傷後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染料公司還在正常運轉,我的正當權益爲什麼就不能得到公正的維護?”張某某心有不甘,依靠僅存的視力開始了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也踏上了依法維權的征途。
依法維權,卻屢屢受阻
2019年10月,張某某以某染料公司爲被告、社保中心爲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其與染料公司的勞動關係,由染料公司、社保中心分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各15萬餘元。
2020年3月,法院判決支持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行政爭議爲由,駁回了張某某該部分訴訟請求。2020年4月,社保中心作出說明,認爲某染料公司僅爲張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至2014年底,應由染料公司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在隨後的日子裡,張某某繼續爲維權努力着。2020年5月,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社保中心的說明,並按照六級工傷標準(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23個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萬餘元。同年6月,社保中心撤銷上述說明,張某某遂撤回起訴。之後,張某某兩次向社保中心遞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賠付申請書,但社保中心均未作出答覆。
和社保中心溝通無效後,2021年4月,張某某又一次將社保中心起訴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認定社保中心以某染料公司欠繳工傷保險費爲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於法無據,判決社保中心依法覈定並支付張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22年5月,社保中心覈定後,由某旗人社局向張某某作出《答覆意見書》:按照2014年全盟職工月平均工資4660元的標準向張某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萬餘元,2015年1月之後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張某某不服該答覆,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答覆意見書》,按照15萬餘元的標準重新覈定並支付。法院認爲,張某某要求覈定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已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且判決結果已生效,張某某系重複訴訟,遂裁定不予立案。張某某後上訴至阿拉善盟中級法院。阿拉善盟中級法院認爲,張某某的前訴系要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職責,後訴系因對社保中心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有異議而提起的訴訟,不屬於重複訴訟,指令某旗法院予以立案。
某旗法院重新立案後,又以覈定標準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社保中心的行政事權,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爲由,於2022年12月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某此後未上訴,該判決生效。
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法檢合力化解工傷爭議
2023年初,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下稱“阿拉善盟分院”)在開展行政訴訟專項監督中發現該案線索。該院初查後將該案交由某旗檢察院辦理。某旗檢察院及時向張某某瞭解案件情況和維權訴求,調取相關案件材料,並將涉及的司法救助線索移送給該院綜合業務部門。
“我一直不服,但我已經筋疲力盡,無能爲力,希望檢察機關能夠維護我的正當權利。”事故已經過去了12年,張某某也從當初的風華正茂變得滿面滄桑,年近不惑之年的他在事故發生後生活似乎停擺,維權已成爲他的執念。
面對法院、社保中心及某染料公司與當事人的反覆糾扯和一直在空轉的程序,檢察機關決定主動出擊。2023年4月12日,阿拉善盟分院召集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法律專家等共同對該案進行了公開聽證。
聽證員經過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某旗法院變通執行阿拉善盟中級法院作出的指令立案裁定,立案後又以工傷保險待遇覈定數額異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審判權所能直接解決的範圍爲由,未進行實體審理,就直接以判決的形式再次駁回張某某的起訴。該違法事實屬於《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情形,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條件且有監督必要。
同時,通過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可以明確某旗法院民事生效判決書確定張某某與某公司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爲2020年。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社保中心應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797元)爲基數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社保中心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單位追償。
2023年4月21日,某旗檢察院向某旗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某旗法院予以採納。再審期間,法檢兩院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工作。檢察機關對張某某發放了司法救助金,對其因依法維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給予了一定的補償。
經過法檢兩院辦案人員的共同努力,張某某與某染料公司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數額和賠償標準達成和解協議,染料公司於2023年6月30日向張某某支付了剩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萬餘元。張某某也簽收了社保中心給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萬餘元。至此,張某某的合法訴求全部得到實現,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針對辦理該案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某旗檢察院向當地人社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對轄區內社會保險費用徵收工作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進行排查。人社部門高度重視,全面排查了轄區內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並加強與相關單位的協作配合,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該案的成功辦理也爲阿拉善盟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鑑的實踐樣本。今年2月以來,在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中,阿拉善盟檢察機關聚焦社保領域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問題,加大了依職權監督力度。截至目前,已辦理工傷領域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6件,行政執行(含非訴執行)監督案件3件,審判程序違法監督案件4件。制發再審檢察建議2件,法院全部採納並啓動再審;制發糾正違法檢察建議11件,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1件,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3件。幫助工傷職工依法獲得工傷待遇及經濟補償共計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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