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吳瑞芳貪512萬元遭解職 南投議會: 無須遞補或補選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遭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未上訴、全案定讞,她遭解職。(楊靜茹攝)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512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吳未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將吳解職。南投縣議會今天(1日)表示,吳非違反《選罷法》,且遭解職後議員缺額也未達該選區1/2以上,無須辦理遞補或補選。
吳瑞芳爲無黨籍,2010年至2022年間擔任縣議員任內,未實際聘用林姓、羅姓助理,竟以2人名義詐領助理費,另劉姓助理卻以少報多,共詐領512萬735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吳瑞芳一審時認罪,強調「這些助理費,我真的都拿去做公益,我沒有放在我的口袋裡」,且繳回犯罪所得,減刑後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她上訴二審,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
臺中高分院認爲,吳詐領助理費期間非短,危害政府機關對人事預算控管,更影響民衆對民代的信賴,應嚴正非難,審酌,吳在偵查中認罪,符合偵查中自白減刑規定,加上吳已繳回犯罪所得,且因缺血性腦中風合併左側偏癱並暈眩,需專人照護,已屬重症病人,也符合「情堪憫恕」規定,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公益捐150萬元。
吳瑞芳未提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日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吳瑞芳議員職務。南投縣議會表示,已收到解職公文,吳非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確定,不用辦理遞補,且吳所屬第四選區(竹山、鹿谷)共有4名議員,遭解職後議員缺額也未達該選區1/2以上,無須辦理補選。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