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陪病牀摸胸叫起牀 男僱主猥褻印尼女16次判1年10月

男僱主在醫院病房的陪病牀猥褻印尼女看護16次,遭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住在苗栗的男僱主因父親行動不便,2018年2月申請印尼籍女看護來臺,但他卻趁住院期間,兩人同睡病牀旁窄小的陪病牀,半夜伸狼爪,觸摸女看護大腿胸部臀部,經過半個月,女看護擔心阿公出院情況更加惡劣而向外求援,士林地院依每晚1次的頻率計算,依乘機猥褻罪共16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印尼女看護前年2月13日來臺高齡的阿公,男僱主在苗栗住處就毛手毛腳,2月17日入住北市北區一間教學醫院,男僱主要求印尼女以頭、腳相對方式同睡陪病牀,第1天開始,就趁着印尼女熟睡,先手摸臀部再沿着大腿來回摸,當印尼女驚醒以手勢表示不要,男子暫停後又再伸出狼爪,還用摸胸的方式叫她起牀,協助阿公上廁所

經過2星期,印尼女得知阿公快要出院,她擔心回到苗栗後,僱主會變本加厲,因而在衛生紙寫字,希望隔壁同鄉求救,經醫院護理報警,警察直接將男子帶回警局偵辦。

男子否認有猥褻行爲,病房還有其他病人,只要女看護覺得不舒服就可呼救,更何況現在申訴管道這麼多,決不可能拉起簾子就能伸出鹹豬手,並稱自己遭女看護誣陷。

法院傳喚隔壁女看護、醫院護士等人,讓爲女看護第1次來臺灣,她與僱主無冤無仇,沒有理由冒着提前遭遣返的風險,任意誣指僱主。

判決指出,依醫院的印尼媽媽表示,女看護說男僱主會毛手毛腳,而且兩人確實擠在一張陪病牀,女看護不可能自願與沒有感情的男僱主同睡共眠,若是爲了照顧阿公,男僱主可以輪流陪宿方式。而且,女看護求助僅因害怕,並無意報警,認定女看護說法屬實。

合議庭認爲,印尼女看護離鄉背井在臺工作,受限於文化語言,明顯屈居弱勢,而男僱主未善盡保護之責,造成女看護身心受創,而且並未達成和解,依乘機猥褻罪共16罪,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1年10月,另外2次性騷擾,分別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