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起於18歲、權利始於20歲」 鍾佳濱籲全面檢討不合理年齡規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23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列出現行許多針對年齡規範不合理的法律,要求全面檢討現行有關18歲至20歲之年齡差別規定,合理調整使權利義務對等,以符合社會規範。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現行法律有關年齡規範的條文將近240條,將進行檢視;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也允諾支持。
鍾佳濱指出,有關18歲至20歲之年齡差別規定,如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滿18歲者,在刑法上爲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也要盡國民服兵役義務。
除了參政權的限制外,鍾佳濱也列舉多項規定,包括年滿18歲可買彩券,購買運動彩券則需20歲;志明與春嬌未滿20歲,二人結婚後具行爲能力,卻不能擔任保全、證券商業務員,但可擔任攤販、警察,因爲警察沒有年齡下限規定,保全業等卻有20歲年齡限制。
此外,鍾佳濱認爲,民法規定男生18歲、女生16歲的結婚年齡有性別歧視。受暴少年離開機構要自立更生時,因未滿20歲,無法簽訂租屋契約,也無法開設銀行帳戶。職業選擇受限,使弱者易陷入高風險生活形態。
鍾佳濱表示,綜觀18歲與20歲相關法律,18歲相關法律多與國民身心狀況保障有關,20歲較與權利賦予有關。他認爲,應依照18歲國民身心發展狀況,給予相對應對待、保障,因此除了檢討民法以及參政相關法條外,也應全面檢視現行法規中,有關18歲至20歲之年齡差別規定,尋求適合當今社會狀況之規範,並予以合理調整,改善義務起於18歲,但權利始於20歲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