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臺北故宮」到大陸申請商標 院方:未有此規畫
故宮博物院外景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故宮博物院近年推出的文創商品,屢遭大陸民間廠商侵權,國民黨立委黃健豪發函詢問處理進度,所獲迴應是故宮正評估以「臺北故宮」名義到中國大陸申請商標,被認爲此舉是自我矮化。故宮今(28)日迴應,擬以「臺北故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意在阻斷消費市場恣意冠名、託辭受有委任等情事,目的在維護國立故宮博物院權益。
故宮表示,該院全銜爲「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參加中國大陸文創展會、司法訴訟,均以完整全銜名稱爲之。各項品牌授權、出版品及文創商品,亦均完整全銜載示。
故宮提到,評估申請「臺北故宮」爲商標之可行性,目的並非爲取代「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正式名稱或商標,而系增列「臺北故宮」爲商標之一,作爲阻卻第三方濫用本院名義之維權使用,原有商標、全銜均完整繼續使用。
故宮說,近年多有中國大陸廠商,以「臺北故宮」名義販售未經該院授權之商品,甚至以「臺北故宮」名稱冒充本院之被授權方,於市場行銷,侵害本院權益(如:廈門三希御賞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案例),造成故宮形象及名譽負面影響。
故宮強調,爲正本清源,已委請專業單位評估以「臺北故宮」爲載示名稱及申請註冊之可行性,以免因院方未使用該名稱(臺北故宮)卻欲排除他人使用,造成採取司法救濟舉證之難度。
故宮說,隨着網路商業發達及侵權態樣日益更新擴大,院方擬以「臺北故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意在阻斷消費市場恣意冠名、託辭受有委任等情事,其目的在維護國立故宮博物院權益。
故宮指出,本案經於113年12月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認爲以「臺北故宮」取得註冊,應能更有效遏止第三方利用近似商標註冊,或是冒用院方名義行銷之侵權行爲。
故宮也提到,又商標佈局跟註冊宜階段性處理,第一步於我國註冊,後續再研議推進到其他國家或區域。本案目前徵詢學術及法律各界意見,迄今並無以「臺北故宮」名義到大陸地區申請商標之案例,亦未有此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