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取消開庭 他沒到卻被通知拘提 聲請書記官迴避遭駁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男子涉犯竊盜罪遭起訴,審理期間因遇疫情第3級警戒,經書記官通知暫緩開庭,黃男開庭當天沒報到,未料事後接獲法警告知「要拘提」。黃男認爲書記官「搞」他,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爲不構成迴避事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爲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係,或職行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法官迴避,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官與通譯,但因法官對於判決結果纔有決定權,書記官、通譯並不參與實體討論,鮮少有當事人會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黃男因犯竊盜罪,北院定今年4月12日開準備程序庭,但黃男未到,審判長當庭諭知「拘提被告」,並定同年6月21日下午再開庭審理,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佈5月15日起宣佈疫情警戒第升至第3級,司法院同步公佈「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
黃男6月14日接獲書記官電話通知,因疫情提高到3級警戒,同月21日的庭期取消,他當天因此沒有到庭,之後卻在7月30日接到法警打電話留言告知「因6月21日庭期未列,要拘提」,黃男認爲書記官故意「搞」他,因此聲請書記官迴避。
但北院認爲,書記官是基於保障黃男的程序利益,以及避免羣聚感染的公衆利益,纔會通知暫緩開庭,做法並無不當;而法警告知要拘提,則是遵從審判長的訴訟程序指揮權,來行使法警的法定職權,均不構成書記官應迴避的事由,遂駁回黃男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