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新澳隧道16車連環撞害1死12傷 肇事砂石車司機緩刑2年
宜蘭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蔣男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民衆提供/吳佩蓉宜蘭傳真)
宜蘭56歲蔣姓男子去年10月駕駛營業用砂石車,從花蓮沿蘇花路廊北上,經新澳隧道臺9線118公里處時,因些微超速且「恍神」未注意車前狀況,像打保齡球一樣直接撞擊前方車輛,導致16車連環追撞,釀1死12傷。宜蘭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蔣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蔣男2023年10月24日下午,從花蓮秀林鄉和平溪搭載38.3公噸砂石原料,準備前往宜蘭員山鄉再連村,下午1時42分駛入新澳隧道。
當時隧道出口前方有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進行交控設備維護作業,加上隧道內有鳴笛救護車經過,車輛靠兩側禮讓暫停,當下隧道內多車回堵;蔣男在限速40公里以下的路段,以時速56.1公里駛入隧道約900公尺,他卻絲毫未減速,更未踩煞車,一頭撞上前方車輛,整個撞擊推撞過程約10秒
直到撞至1輛聯結車的後方車斗才停下來,撞擊力道之強,包含蔣男砂石車在內共16輛小客車、貨車與機車捲入其中,現場慘不忍睹,地上盡是毀損的車輛與散落零件,部分傷者受困車內,機車騎士鄭姓男子甚至被壓在輪下,慘喊「救命」。
而此起事故的死者是時年76歲的張姓老翁,他是第1個遭撞擊的車輛駕駛,據女兒事後所述,張翁當時載着她,要到羅東探望病危的媽媽,卻遭逢死劫,當天下午4時10分不治,妻子也在半小時後相繼離世;其餘傷者分別受到開放性骨折、擦挫傷等。
蔣男當場承認肇事向警方自首,表示是「恍神」,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蔣男當時搭載貨物超過車輛限重3公噸,且車速超過隧道內速限規定的時速40公里,諭令蔣男20萬元交保,依犯過失致死罪起訴。
蔣男在法院準備程序庭中,坦承所有犯行,並與傷者達成和解,7名傷者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宜蘭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蔣男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