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警潛女警家偷內褲 法院認「所長施壓」讓她別告

該名34歲已婚洪姓男子爲臺中市豐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員警,辯稱愛慕同事黃女,爲此去年間從辦公室竊取鑰匙、潛入對方租屋偷走內褲。(圖 / 中時資料照)

臺中市豐原警分局一名洪姓男員警,心中愛慕黃姓女警,爲此二度潛入對方租屋偷走內褲,遭隔壁住戶察覺異樣,犯行曝光。臺中地院一審,認爲竊盜罪事證不足,審酌黃女未提告侵入住宅判處無罪;二審時,黃女稱當時鄭姓派出所長以法律建議,對她「施壓」切勿提告,原審有誤解,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該名34歲已婚洪姓男子爲臺中市豐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員警,辯稱愛慕同事黃女,爲此於去年4月27日凌晨時分從辦公室竊取鑰匙,再潛入對方租屋偷走內褲。未料洪男賊心不泯,同年5月12日再度潛入,後發現二樓有人因此就於廚房、梯間徘徊,又見無處可躲甚至謊稱「要找3樓房客」,火速逃離現場。

隔壁女房東察覺異樣,後續與黃女調閱案發時監視畫面,驚覺租屋處遭賊人潛入,隨即報警處理。警詢時,洪男坦承犯行,卻強調是對黃姓女警出於愛慕之心,這才前往對方租屋處關心,絕無竊取女警貼身衣物;女警對此則反駁稱貼身內褲等衣物發現失竊。

臺中地院一審,審酌黃女與女房東無法確認內褲等貼身衣物失竊位置,同時考量洪男進入租屋時並無門禁,至於鐵架、洗衣籃及曬衣場皆屬一般人可出入之公共區域。法官表示,黃女房門平常也未上鎖,不排除內褲可能遭他人偷走,爲此認黃女提告侵入住宅部分有誤,判決無罪。

據瞭解,黃女後於同月31日時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時,正於洪男隸屬單位之社口派出所,甚至被帶進鄭姓所長辦公室喝茶。黃女對此表示,由於鄭姓所長告知她「女房東因已提告侵入住宅,因此她作爲租客不能提告」,更稱她無法舉證洪男有進入2樓,以此勸誡她「不能提告」。

案經上訴二審,臺中地院傳喚鄭姓所長,鄭則澄清當時一席話僅出於善意勸解,至於是否提告,決定權則仍掌握於當事者黃女,同時否認對黃女施壓。

對此,法官根據黃女所提出之錄音佐證,審酌鄭姓所長曾於通話中明確表示「侵入住宅的部分你沒辦法」、「你租客你是樓上,不是樓下啊」,因此認定鄭立場明確。

二審認爲,黃女第二次筆錄並無提及「撤回告訴」等字眼,審酌其當下遭鄭姓所長施壓,意識遭受壓迫,此部分不生撤回效力。另房東與房客的居住權利爲重疊性法益,爲此房東的居住權包括整棟住處,房客房客就其專用、共用部分同樣有告訴權利。

本案至此,一審誤認黃女沒有提侵入住宅告訴,判檢方上訴主張黃女沒撤告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