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讓不孝兒一毛都拿不到可能嗎? 律師:有!且孫子女仍可代位繼承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剝奪繼承權
臺灣的繼承法律設有「特留分」的制度,即使王伯伯寫了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留給光宗一個人,但在法律上,老二耀祖和老三小寶仍可以主張特留分。所以,如果想讓不孝子徹底無法得到財產,就必須讓不孝子「喪失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五種情形會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在王伯伯的案例中,幼子小寶因爲有打罵王伯伯的情況,一般會認爲構成重大虐待及侮辱,可以使之喪失繼承權。而耀祖的情況,如果王伯伯生病或已需要子女扶養、照顧,耀祖仍舊不予理會,不來探視王伯伯,一樣有機會讓耀祖喪失繼承權。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的情形,也不是就直接喪失繼承權,要被繼承人有所「表示」才行。而這個表示,法律雖沒有規定要用「書面」,但爲了明確留下證據,還是建議以書面爲主,甚至在遺囑裡清楚載明受到虐待的情形,以及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意思,纔能有效達到不分財產給不孝子的目的。
兒女喪失繼承權,孫子女仍可「代位繼承」
即使王伯伯在遺囑裡表明要讓耀祖和小寶喪失繼承權,他的遺產也不一定就可以全部留給光宗。如果耀祖和小寶膝下有子女,依法孫子女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爲「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子女外,也包含孫子女、曾孫子女,以親等較近者爲優先。也就是說,當王伯伯有子女時,孫子女沒有繼承權;但是當子女比王伯伯早過世,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會輪到孫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只會在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況下發生,因此代位繼承是一個事實事件,不需要再特別辦理。
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遇難,例如飛機失事或發生火災,父母子女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後順序時,法律上則會推定爲同時死亡,代位繼承依然成立。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他順位都不成立。所以,假如你本來就沒有子女,遺產就只能給父母,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代位繼承人也無法指定,只能是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或兄弟姊妹都不行。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作者:蘇家宏 律師)
回到王伯伯的案例,假如耀祖在國外生下了小湯姆與小瑪莉,就算王伯伯表示要讓耀祖喪失繼承權,耀祖的三分之一應繼分(原有三名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爲三分之一),還是會由小湯姆與小瑪莉代位繼承。就算王伯伯寫了遺囑,小湯姆與小瑪莉仍可以主張特留分,因爲他們沒有對王伯伯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在法律上並未喪失繼承權。
所以,當你決定不分給不孝子女遺產時,要想清楚是不分給「不孝子女」,還是不分給「不孝子女一房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是後者,那就得考慮孫子女是否也不孝,或其他生前「把餅做小」的財產規劃方案(把餅做小,詳見〈2.5家有不乖的孩子,如何讓他拿少一點?〉)。
暖男律師來解惑
Q:和配偶感情和睦,沒有子女,與手足失和多年沒聯絡,一定要分產給手足嗎?怎麼做才能把遺產留給另一半?
在沒有小孩、父母也過世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就是第三順位的手足。你可以先寫一份遺囑,讓配偶拿到全部財產,未來若手足想要出面爭取,最多也只能爭取特留分。或是如果失和的情況嚴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可以在遺囑中表示,讓其喪失繼承權。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作者:蘇家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