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 不能侵害特留分

近期一新聞即是北市有一婦人在10年前立好遺囑,因長子忤逆、對父母親態度惡劣,因此,立遺囑長子不得繼承遺產,並將所有遺產讓另一孩子繼承,長子得知後即以母親失智爲由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不過由於該遺囑已經過公證人認證,法院判決長子敗訴。

而法官在判決書上也有載明該長子若認爲特留分受到侵害,「應於繼承開始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解決。」

這起訴訟可以分爲二部份,一是遺囑效力。二、遺產分配。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家如表示,在作遺產分配時,最重要是在留意特留分。不可否認,即使都是自己的骨肉,仍會有特別鍾愛或者偏愛的子女,希望可以多分一點給他們,但不管如何分配,都不要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遺囑有侵害到特留分的部份,並不意味這一份遺囑失效,而是其他繼承人可以因繼承權被侵害,其他繼承人得主張繼承回覆請求權。

林家如表示,在民法上對於「特留分」有明確的規定,依照關係親疏,特留分規定大不同,如直系血親卑、父母以及配偶等特留分都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至於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等特留分,爲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1位先生過世,留下太太和2位子女,應繼分是太太和2位子女是均分先生的財產。然而在此之前要先考慮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先生的婚後財產多於太太婚後財產的話,太太有一個和繼承不一樣的權利是基於夫妻身份而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和繼承權是分開來的,而不是先生過世之後太太可以先拿走先生一半的遺產,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可以得到先生和太太財產差額的一半。

如果先生和太太沒有約定特別的財產製,而是採法定財產製,該位先生的婚後財產是2,000萬元,太太是1,500萬元,差額是500萬元,太太即可以先取得250萬元之後剩下的遺產,才由太太和2名子女均分。假設太太的婚後財產比先生多時,那麼太太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生過世之後的財產則由太太和2名子女均分。

林家如進一步指出,要特別留意的是繼承回覆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當知道被侵害之時起算若2年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就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沒有請求也同樣就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