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COVID條例廢止後起訴 臺南男違反隔離規定判拘役翻盤

臺南王姓男子前年11月間因抽搐、發燒,經送醫確診新冠肺炎,但他違反隔離規定被送辦,王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拘役30日,因其施行屆滿廢止而改判免訴,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爲不起訴,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南地院。

檢警調查,王於2022年11月22日晚間因抽搐、發燒等,經送至部立臺南醫院急診,經確診新冠肺炎,並收治在該院專責病房,應隔離至同年月26日止。同年月24日中午,他擅自離開病房,外出至臺南公園,至下午4時許才返回病房,院方報警處理。

經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認他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拘役30日。檢方不服上訴,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因施行期間屆滿,未再經立法院決議延長,而廢止適用,王犯行是否仍需受刑事制裁即有重新議處的必要。臺南地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撤銷,改判免訴。

未料,檢方認王違反隔離規定的時點,既在COVID條例此限時法的有效施行期間內,所爲犯該條例第13條確診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罪嫌,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依刑事訴訟法明文「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爲不起訴處分。查COVID條例於2023年6月30日後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適用,王被訴於2022年11月24日違反該條例犯行,檢方於2023年8月23日起訴時,已無刑法所定刑罰可資處罰甚明,檢方仍遽然起訴,堪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惟爲顧及王的審級利益,原判決應予撤銷,發回臺南地院另爲妥適判決。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惟爲顧及王男的審級利益,原判決應予撤銷,發回臺南地院另爲妥適判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