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

古語曾雲:“禮之用,和爲貴。”中國人做任何事都講究以和爲貴,這才了“和氣生財”四個字,當一個人只要能心平氣和地去解決困難,即便這個問題在如何棘手,也總會有解決的那一天。此時不僅辦好了事情,還能獲得人心,何樂而不爲。

但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抑制住自己的脾氣,當碰到一些無法順利解決或者協商時,極少數性格比較衝動之人,很有可能就會做出錯事,試圖使用暴力來獲得是自己處於勝利的一方,雖然簡單的小吵小鬧並不構成多大的影響,可一旦在這期間有人受傷的話那可就無法不了了之了。

今天則要闡述的是,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是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呢?下面可以通過兩個案例讓大家對這兩項罪名有一個更清楚的瞭解。

案例1:

2020年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審判了一個因車輛讓路問題產生矛盾,從而引發大家鬥毆的案件。2019年10月10日向愛武,林某哥哥駕駛着一輛小轎車到林某茶園給他送水,期間將車停放在茶園邊上,這導致了一輛從山上下來的皮卡車因爲道路被小轎車堵住,而無法繼續下山。

當時由於皮卡車司機韋某態度惡劣,林某認爲這是自己的茶園,因此不願給對方讓車,於是雙方由於協商不定發生了言語爭執,僵持了好一會之後,林某這纔將車子退出。可也正是因爲中途的耽誤,導致韋某被領導責備。

當晚,越想越氣的韋某便直接上門找林某理論,想處處心中這一口惡氣。林某自然也不服輸,言語之間無法爭出個勝負,兩人也不甘心落敗,因此發生了肢體衝突,最終造成韋某牙齒脫落、頭部等部位受傷。經鑑定,韋某受傷程度爲輕傷一級。

此案件經由法院審理,林某此舉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案發後林某家屬與被害人韋某自願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一次性補償醫療費等共計98000元。

案例2:

2019年12月,楊某、劉某等人在酒吧通宵娛樂之後,便準備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卻看到徐某與一女子發生爭吵,甚至還存在手腳衝突。此時喝了酒的楊某等人酒精上頭,一種正義感油然而生,直接將徐某帶到綠化帶內對其進行毆打。

隨後徐某朋友馮某趕來之後,見到正在被捱打的徐某立即上前阻止,卻被楊某等人認爲是徐某的團伙,認爲他也是個喜歡隨意欺負女人的人,便連着馮某一起打。認爲“教訓”目的達到之後,楊某等人便直接離開了。

雖然在楊某等人看來自己只不過是一番正義之行,但最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進行逮捕。

以案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爲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案例1中,雖然韋某一直死揪着讓路這件事不放,確實是心胸過於狹窄。可林某卻因此與韋某發生爭執,從而將韋某打至輕傷一級。

在兩人發生爭執時,林某定然存在故意傷害韋某的動機,最終結果也確實造成了輕傷的事實,因此林某的行爲已經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而法律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則是,行爲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案例2中楊某等人在不知事情經過的情況下,對素未謀面的徐某實施毆打,屬於隨意毆打他人,並在公共場合起鬨鬧事的行爲;此外還對前來勸架的馮某同樣進行隨意毆打,無事生非,因此楊某等人的行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上述兩則案例,可以清楚明白,雖然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雙方之間存在毆打行爲時,極有可能混淆,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這明顯的界限。

從主觀故意上看,故意傷害罪是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也就是說傷害行爲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目的,只是爲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的行爲來破壞社會秩序,比如案例2中的楊某等人,就是爲了自己所謂的正義感而強行出頭,就算是徐某等人沒有受到傷害,同樣也構成該罪。

從行爲侵害的對象上來看,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因爲雙方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引起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只要是自己看不順眼的人,爲了滿足自身心理從而發泄無端發泄怒火的行爲,都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也正是因爲兩者之間的動機以及行爲對象的不同,兩者之間的量刑標準也不同,故意傷害罪的程度相對來說要更加嚴重一些,甚至有可能會被判以死刑;而尋釁滋事最高刑罰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怎麼說,只有雙方之間以理服人,減少無謂的爭端,不僅能夠將問題快速解決好,或許還能交個朋友,又何樂而不爲。法律的存在並不主要是爲了懲治罪犯,主要就是爲了防止犯罪的發生,只有這樣,社會才能越來越和諧美好,人與人之間的相處纔會更加親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