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失控電動車化身“馬路殺手”,誰來擔責?

停放在修車店鋪外的電動三輪車

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自行啓動

致使公路上停車卸行李的人受傷

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一起來看寧陵法院如何審理的吧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日下午,陳某(化名)因電動三輪車無法啓動,將其故障電動三輪車拖至維修師傅李某(化名)店鋪進行維修。維修師傅李某完成維修後,將鑰匙交與陳某,隨後,陳某進入李某店鋪內進行付款。此時,電動車自行啓動,穿過騎行道、綠化帶撞倒正在公路上停車卸行李的張某(化名),導致張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並住院治療。出院後,張某要求車主陳某、修理師傅李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但因三方責任劃分問題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辯論與事實調查

因案件爭議較大,案件多方當事人未能在訴前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寧陵法院城郊法庭受理該案後,積極查明案件事實,深入開展案情分析,全力尋找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優解”。

被告維修師傅李某認爲其無過錯,張某受傷是由於陳某的車輛自行啓動造成的傷害,與其無關。李某認爲雖然其對車輛進行了鎖頭更換維修,但事故發生時,已經完成了承攬工作。車輛自行啓動的原因是車主陳某在拿到鑰匙後,打開了車輛開關。另外,原告張某在主幹道違規停車,對事故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針對被告維修師傅李某的意見,原告張某認爲,在路邊停車是一種慣常行爲,是二被告的原因導致電車失控,其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車主陳某未到庭,亦未答辯。城郊法庭法官助理曹夢男、王亞豐進村入戶,找尋車主陳某。經瞭解,陳某認爲維修師傅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車輛自行啓動的原因是李某修理車輛時接錯線路,導致車輛自行啓動。

此外,爲查明案件事實,城郊法庭武洋法官積極與交管部門聯繫,查閱事故相關案卷材料,明確案涉事故發生經過,並與原告張某工作單位人事部門聯繫,瞭解張某誤工情況及工資待遇情況。

法院判決

本院認爲,維修師傅李某雖將車輛鑰匙交付車主陳某,但事故發生時,該車輛位於其店鋪門外,該地點是其維修作業地點,對此時停靠在該地點的車輛其應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陳某作爲車輛所有人雖將車輛交由李某進行維修,但事故發生前,李某已經將車輛鑰匙向其交付,此時其對車輛應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結合以上事實,對原告張某的人身損害,本院酌定由車主陳某、維修師傅李某分別承擔30%的責任。原告張某違反交規站立在機動車道,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應對自身人身損害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張某對自身損害承擔40%的責任。

考慮到本案雙方爭議較大,判決書送達後,承辦法官武洋再次向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事項充分的釋法明理。最後原、被告均表示認可法院判決,被告也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電動車故障造成的各類事故時有發生,對羣衆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強安全意識,規範使用電動車輛,定期檢查檢修電路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