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智能網聯汽車運營主體在國內外測試時間不少於24個月且測試里程不少於100萬公里
據廣州市政府網,廣州市促進智能網聯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工作專班印發《在不同混行環境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的工作方案(第二版)》。
在不同混行環境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的工作方案(第二版)
爲提高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過程中的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加快構建與我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政策體系,依據《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關於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及《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組織架構
在市基於寬帶移動互聯網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應用示範區(車聯網先導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架構下,設立推進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混行試點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市專項工作組”)。由協助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秘書長任組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司法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郵政管理局等部門及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混行試點區所在區政府爲成員單位,市專項工作組日常事務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市專項工作組主要職責:
1.審定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先行試點區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混行試點總體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項目管理規範、運營範圍選定、運營主體審覈以及監管機制建設等。
2.組建具備全球視野、跨專業領域的智能網聯專家諮詢委員會,不定期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對試點工作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標以及混行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諮詢指導。
3.組織開展不同混行階段的評估和成果驗收,批覆試點區開展不同階段的混行試點工作。
4.制定《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技術要求》《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事故車輛技術評估工作指引》,並組建事故車輛技術評估專家庫。
5.總結在不同混行階段下的政策管理體系修訂建議,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6.協調混行試點推進過程中的其他工作事項。
市專項工作組可指定第三方機構承擔上述示範運營的具體組織及協調工作,具體職責另行規定。
二、範圍及場景
(一)應用示範運營範圍
應用示範運營區域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交通路網車路協同智能化改造,符合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開放測試道路條件。
2.經市交通運輸部門同意開放的示範運營區域。
運營範圍超出開放區域範圍的特色產業園區、特定運營線路、特殊運營場景,由項目屬地區政府或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實施方案,報市專項工作組審定。
(二)應用示範運營場景
1.載人場景
載人應用示範運營項目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爲載體,在路面開展的巡遊出租車、網約車、公交車等客運活動。
2.載物場景
載物應用示範運營項目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爲載體,在路面開展的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除外)和其他專項作業示範活動,載物車輛有小型貨車、牽引車和重型貨車。
3.其他場景
根據技術發展情況,由市專項工作組審覈並陸續開放如城市智能環衛、快遞、貨運、外賣等應用場景。
三、准入條件
(一)主體要求
應用示範運營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運營主體須是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採取聯合體方式申報的,牽頭單位須具備前述條件。
2.在國內外測試時間不少於24個月且測試里程不少於100萬公里;在廣州市已劃定的測試區內三級測試路段合計完成自動駕駛里程不少於10萬公里測試,且未發生主動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態。具備整車生產製造資質和研發能力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3.運營主體應當同時符合擬開展示範運營行業的行業准入要求,取得相關行業經營許可或已經在廣州具有相關行業經驗。申請開展道路運輸(公共交通)示範運營的,需獲得市或區交通運輸部門批准。申請其他示範運營的,由市專項工作組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審覈。
4.按要求繳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遵守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行業協會有關從業規定。
5.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6.配備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保障團隊,具備應急處理能力;配備網絡和數據安全專家團隊,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通過相應技術措施建立全面立體的安全防護體系。
7.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事故處理培訓,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車輛要求
應用示範運營車輛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
(1)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估准予准入條件豁免並在准入有效期及實施區域內的;
(2)經智能網聯化改裝且被納入《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
(3)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估准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且符合《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技術要求》的;
(4)經市專項工作組組織專家組評審,綜合評估安全狀況達標的。
2.安裝車輛行駛數據記錄設備、車載視頻設備、車輛位置設備和車聯網設備等車載設備,全程連續記錄和存儲車輛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視頻等數據,並將相關數據接入且存儲在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監控平臺。
3.車輛內設設備具備電子圍欄、安全行車識別、與交通設施以及其他車輛通信等功能。
4.購買不少於500萬元/臺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不少於5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5.車輛所使用的地圖需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圖審覈並取得審圖號。
(三)安全員要求
應用示範運營車輛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並符合擬從事應用示範運營行業的相關資質要求。
2.具有3年以上傳統機動車駕駛經驗和10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
3.通過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員培訓並通過培訓考覈。
四、事故和違法處理要求
應用示範運營區域須建立以下管理機制:
(一)迅速報告機制。事故發生後,運營主體應當立即搶救傷者、固定現場證據並報警(報警需說明時間、地點、是否有傷亡或車損、是否是無人駕駛車輛等信息),於事發後15分鐘內向市承擔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示範運營具體組織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報告。第三方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過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監控平臺鎖定車輛信息,固定現場證據,於1小時內向運營主體註冊地區政府和市專項工作組口頭彙報,於3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二)事故技術評估機制。轄區交警部門負責依法處置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道路交通事故。市專項工作組依據《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事故車輛技術評估工作指引》,從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事故車輛技術評估專家庫中遴選專家,分析事故原因並出具事故分析的技術意見,作爲轄區政府行政管理、安全生產調查與企業主體間責任劃分的技術依據。
(三)先行賠付機制。運營車輛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對符合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管理規範性文件中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障基金可予以援助。
五、退出機制
運營主體構成下列情形的,轄區政府應採取約談、暫停運營資格、終止運營資格、回收運營號牌等措施。
(一)因出現新的情況和變化,導致運營主體、運營車輛、安全員已不滿足應用示範運營准入具體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補足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的。
(三)嚴重違反應用示範運營有關規定,如存在運營車型與認定車型的備案參數不符、持續的超區運行、超時運行、信息報送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違規行爲的;未按時提交階段性運營情況報告、泄漏數據或隱私問題的;以及運營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失控等嚴重異常情況的。
(四)發生致人死亡、承擔同責或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出現其他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的。
六、職責分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市專項工作組日常事務統籌職責,協調推進混行試點工作;組織起草《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技術要求》《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事故車輛技術評估工作指引》等文件;牽頭總結混行試點經驗,將成熟的做法逐步上升到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逐步完善廣州市智能網聯(自動駕駛)混行政策法規體系。
市交通運輸局:指導混行試點區政府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在道路運輸及公共交通行業應用示範運營的主體資格審查工作,以及道路運輸及公共交通行業應用示範運營安全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混行試點區政府道路運輸及公共交通行業應用示範運營日常行業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指導混行試點區政府或市專項工作組批准試行的其他區域開展應用示範運營車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監管工作。
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過程中傳統媒體的輿情調處及應對。
市委網信辦:統籌協調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過程中網絡媒體的輿情調處及應對,負責指導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產品、服務的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配合試點工作總結評估、先行先試相關政策的完善,配合推動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做好《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編制及組織實施。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地圖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能分工配合混行試點區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交通路網車路協同智能化改造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制定自動駕駛環衛車輛設備作業規範或指引,鼓勵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企業參與智能環衛行業運營,積極支持自動駕駛環衛場景應用先試先行。
市郵政管理局:牽頭制定自動駕駛快遞車輛設備作業規範或指引,鼓勵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企業參與智能快遞行業運營,積極支持自動駕駛快遞場景應用先試先行。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混行試點區政府做好涉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的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指導或參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混行試點區政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混行試點總體方案,根據轄區混行管理實際,制定並優化智能網聯(自動駕駛)混行試點各項政策;負責示範運營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七、附則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