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禁止居民樓下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店
對於廣州來說,居民樓下聚集各類粉面粥檔快餐店,一直是這座城市的常態。
但在近日,《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中提出,要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相分離。
《規定》指出,此舉是爲了防治餐飲場所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衆健康,促進餐飲產業綠色發展。
針對選址要求,《規定》顯示,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污染防治選址要求的場所。
但前述條款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烘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罰款金額在1萬元到10萬元不等。
另外,《規定》還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任何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任何排放污染物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餐飲服務項目,改建餐飲服務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罰款金額在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
《規定》同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出租人作出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綜合樓的,對不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的,應當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明確告知買受人。
出租人不得將不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的場地出租用於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罰款金額在5千元到1萬元不等。
《規定》還提到,近年興起的餐飲外賣業態,對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挑戰。
從事餐飲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告知入駐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本市餐飲場所選址要求,同時對其選址信息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選址要求的餐飲場所,應當停止爲其提供平臺服務。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罰款金額在5千元到3萬元不等。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