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未涉賄選 內政部:無公職人員選罷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表示,立法委員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立法委員顏寬恆今(26)日 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1事,內政部表示,立法委員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立法委員顏寬恆系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僞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