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修正4月上路 加熱煙以重量、支數從重課徵

加熱煙(圖/關務署提供)《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修正通過的《菸酒稅法》第7條,行政院已覈定自4月1日施行;財政部於今日表示,配合修正發佈《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未來加熱煙將重量與支數爲單位,從重課稅。

財政部表示,《菸害防制法》明定其他煙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者「支數」來計算煙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稅。《菸酒稅法》的其他煙品課徵的菸酒稅額則是規定依據每公斤或每千支1590元,從高課徵。

財政部舉例,廠商如果在國內產製經衛幅部覈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煙,每千支重量爲0.8公斤,那麼若是以千支來算,煙稅即是1590×1(千支)=1950元;但是以公斤來算,1590元×0.8(公斤)=1272元,就會以千支爲計稅單位;但是反之,但每千支重量如果超過1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即取稅額較高者爲計稅單位。其他煙品如粉末的鼻菸、小塊或片狀的嚼煙無法以支爲計稅單位,則是以公斤爲計稅單位。

財政部表示,廠商若產製加熱式煙品應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先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覈定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煙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等到取得換髮的煙製造業許可執照後纔可以產製。

若是取得煙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煙,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煙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事宜。

另國內產製加熱煙的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完成前述程序後,纔可以開始產製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煙。

財政部提醒,有意產製或進口加熱煙者,務必於開始產製或進口前,依規定辦理,並誠實申報煙品菸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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