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立法明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地市R&D投入增幅向財政收入增幅看齊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鄭瑋 廣州報道

8月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條例》全文正式掛網公佈。其中,針對各地市科研資金投入規模、組織形式,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等受關注的領域,《條例》作出多項安排。

在發佈會現場,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李樹林表示,此次《條例》進一步加大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將“放管服”改革從科技成果轉化擴大到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並實行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不再要求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要報主管部門審覈。

具體來看,《條例》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覈範圍。

同時,針對上述單位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條例》提出可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後可以自主處置,其中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後,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覈範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覈銷手續。

在科研經費投入方面,《條例》也明確了兩項約束性條款。其中包括,廣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廣東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投入穩定支持機制,廣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三分之一。

此外,對科研人員個人而言,《條例》也有多項條款值得關注。

其中,《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條例》還提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應當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於兩週歲;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年薪制高層次人才的薪酬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並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等多項針對性支持舉措。

李樹林表示,下一步,廣東省財政廳將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構建與職務科技成果改革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同時支持各地、各部門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