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未盡出資義務股東爲欠薪“買單”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人民法庭發現某公司兩名股東未履行完出資義務,應對該公司的欠薪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某公司停業後,因欠4名員工薪酬13萬多元且未履行生效仲裁裁決,被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該公司名下並無可供執行財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東戴某及另一股東鄭某互相推諉。再查,發現該公司註冊資本爲200萬元,兩名股東戴某、鄭某均爲認繳出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應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鄭某、戴某迫於執行的威懾力,同意按佔股比例支付欠薪。(黃彩華 賴仁武)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