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發佈第三批電子秤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爲深入推進行風建設,規範市場計量行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四川省雅安市市場監管系統緊盯人民羣衆“關鍵小事”,深入開展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工作,利用“鐵拳”行動工作機制,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9月29日,雅安市市場監管局發佈第三批電子秤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安市蘆山縣某副食店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4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蘆山縣某副食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4臺計量器具檯秤未按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4檯秤,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雅安市蘆山縣某零食店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4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蘆山縣某零食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2臺計量器具互聯網收銀秤未按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2臺收銀秤,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雅安市石棉縣某水果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0日,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水果攤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檯秤有明顯誤差。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檯秤,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雅安市寶興縣某快遞公司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9日,寶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寶興縣某快遞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1臺正常使用的電子檯秤(TCS-180型,生產日期2023年12月),未見有效檢定標誌,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上述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寶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雅安市寶興縣某供配中心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9日,寶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寶興縣某供配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1臺電子檯秤(TCS-150型)未見有效檢定標誌,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上述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寶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來源:雅安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