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2100萬尋山西前首富李兆會?

文/陳麗媛

9月15日,原山西首富李兆會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懸賞。

公告顯示,李兆會和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博鑫惠)同爲被執行人,舉報人提供李兆會下落併成功找到李兆會,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錦能源)承諾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萬元。舉報人提供真實有效且法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一旦查明屬實、具備執行條件並實際執行到位,美錦能源承諾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予以獎賞。

根據2017年9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美錦能源與海博鑫惠、李兆會的追償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美錦能源於2014年9月24日代被告海博鑫惠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償還本金及利息2.16億餘元。但此後,海博鑫惠並未按照約定還款,於是有了此次的懸賞追償。

此公告一出,部分網友解讀認爲,舉報找到李兆會即可得到2100萬元懸賞,調侃“這是一個暴富的機會”。事實是否如此?李兆會爲何陷入一場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

上海一中院發佈的懸賞公告顯示,執行線索條件和獎金分爲兩種方式:一是舉報人提供李兆會下落併成功找到李兆會,美錦能源承諾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萬元;二是舉報人提供真實有效且法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一旦查明屬實、具備執行條件並實際執行到位,美錦能源承諾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予以獎賞。

美錦能源和海博鑫惠、李兆會之間源起追償權糾紛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該案判決書顯示,海博鑫惠公司與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以下簡稱B銀行外高橋支行)於2013年1月10日簽訂《綜合授信協議》,約定借款人在約定的授信有效期內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申請使用的最高授信額度爲5.2億元。美錦能源及被告李兆會、案外人山西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股份公司)、山西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爲此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由於海博鑫惠公司面臨重大經營風險,B銀行外高橋支行於2014年2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美錦能源於2014年9月24日代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償還本金2億元及利息16,228,262.63元。

判決書介紹,美錦能源承擔代償義務後,海博鑫惠未承擔還款義務,李兆會也未承擔擔保責任。美錦能源按照《擔保法》和合同約定向海博鑫惠及李兆會主張追償權,要求兩方返還原告代償款2.16億餘元。

海博鑫惠辯稱,其公司自2014年初至今已停止業務,公司賬戶已被凍結,雖有義務還清貸款,但無力償付貸款。

李兆會辯稱,擔保方共有四方,其僅爲其中一方,原告提供的證據中並未限定每一方所應承擔的額度,故應由四名擔保人平均分擔該債務。

上海一中院認爲,該案是美錦能源作爲保證人在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追償而引起的糾紛。

對美錦能源已經代償的2.16億餘元款項及欠款利息以年利率5.5%計算,上海一中院予以確認。

而李兆會應承擔的責任範圍,上海一中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該案中,美錦能源與李兆會及案外人A股份公司、A公司共同爲被告海博鑫惠公司的2億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各方並未約定分擔的比例,故依法應由四名保證人平均分擔,即李兆會僅應承擔美錦能源向海博鑫惠公司不能追償部分的四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美錦能源曾稱李兆會是案外人A股份公司及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因爲美錦能源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沒有采信。

上海一中院判決,海博鑫惠向美錦能源支付代償本金及利息2.16億餘元,李兆會應承擔對海博鑫惠付款義務中未清償部分中四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且李兆會在承擔該責任後,有權向海博鑫惠追償。

懸賞是爲了找到可執行資產

“懸賞是法院根據美景能源的申請來做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彭亮介紹,李兆會和海博鑫惠是連帶賠償責任,即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執行人要求支付判決結果。

彭亮表示,懸賞更多的是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很多公司雖然存在,但是法院通過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查詢不到被執行人可執行的財產,甚至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自己申報,其也稱自己沒有財產、負債經營甚至是瀕臨破產,所以比起找到公司,找到其可執行的財產更爲重要。

“所以他們才找李兆會,畢竟他曾是山西首富,承擔四分之一,五千多萬,他們認爲(拿到錢)沒問題。”彭亮說。

北京市中法網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紀海玲認爲,從判決書來看,美錦能源和海博鑫惠、李兆會前期的代償合同是正常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美錦能源幫其還完貸款之後,發生了追償權糾紛,所以美錦能源的追償行爲是有合同依據的。

“懸賞公告是有法律依據的,賞金如何支付、支付金額、支付主體,都有明確規定。”紀海玲介紹,根據法院財產查控流程,首先會對五大行、不動產中心、車管所等賬戶上進行系統查控,但這並不能覆蓋一個人的全部財產,部分被執行人會轉移隱匿資產,會有尚未登記或代持的情況。而懸賞公告,在這種情況下就像一種舉報機制,通過舉報人舉報財產線索來強化財產報告和資產調查。

此外,紀海玲表示,申請執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在申請書中明確幾個主要事項:懸賞金的數據和計算方法,提供的線索應是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從而達到追回欠款的目的。

彭亮解釋,一些網友認爲找到李兆會即可得到2100萬元獎勵的理解是不準確的,美錦能源的獎勵是執行到位金額的10%,李兆會的擔保金額爲2.16億餘元的四分之一,執行到位後的10%是500萬餘元,2100萬元指的是總體債務執行到位的獎勵金額。

此外,彭亮解讀,公告中“找到”的含義爲,能夠提供被執行人的確切地點,同時聯繫法院。情況屬實,則可以得到10萬元獎勵,“如果找到,法院是可以對李兆會進行拘留的,這是一種威懾,讓他還錢。”

“這個案子涉及的執行金額在此類案件中不屬於大額。”彭亮介紹,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後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包括來法院提供自己的財產清單,若不屬實,涉嫌妨礙司法執行,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若發現財產轉移,則可以追回,“大多數不會逃避承擔5000萬元,企業家還要做生意,被列失信、被限高,都對生意有影響的。除非確實還錢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