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違性平法不得申請政府補助 民團:杜絕獲取更大資源

民間團體更指出,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僱主,及性騷擾或性侵害屬實行爲人,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爲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爆發性騷擾吃案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日前提出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但民間團體更指出,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僱主,及性騷擾或性侵害屬實行爲人,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爲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

臺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指出,應把國家應有整體的性騷擾防治計劃及責任入法,讓社會大衆得以監督政府是否有心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劃,並應訂定僱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僱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爲人輔導等措施,以落實防治責任。

民間團體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僱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佈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僱主確實遵守工作場域的性騷擾防治義務。此外,爲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損害,並讓僱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補救,應建立對僱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爲人。同時增訂對僱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規定,避免僱主對提出申訴受僱者或求職者採取不利作爲。

民間團體呼籲,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爲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我們主張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爲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適用。

民間團體提及,被害人遭受性騷擾勞動權益保障應一視同仁,包括被害人職務調整選擇、減少工時或請假給薪等,並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案件才應被保障。對此,我們主張任何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勞動權益保障皆應入法,且針對演藝業等非屬僱傭關係、但因從事勞動而遭受性騷擾被害者,政府亦應提供保護資源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