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消防法修法 納職安專章、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

▲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此次增修22條文,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企業或公司若未落實相關資訊的登載與揭露,最高可開罰1000萬元或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另外,也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各級消防機關落實規劃消防人員工作安全措施,藉由法制面規範,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此次修法是迴應立法院5月15日在衛環委員會做的決議,希望內政部消防署在1個月內將消防法的修正案,裡面含職安專章等趕快送到立法院,今天院會通過後就會發函到立法院,請立法委員審查有關消防法22條的職安專章,「我們是依照立法院的決議,按照這程序進行,也希望在很快時間內完成三讀,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安全衛生」。

內政部表示,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這次修法也將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另外,也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劃或防災計劃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在「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部分,內政部指出,其立法精神是建立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礎上,目的是加強對消防人員的工作保障,由中央成立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並在各級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的機制,同時辦理特定及臨時性專案健康檢查。

另外,爲確保經費及資源充足,也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而各消防機關如有違規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迴應社會對於提升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安全的期許。

▲內政部長劉世芳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