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副隊長接受88會館逾萬餐費招待 2人不服懲處打官司抗罰

時任刑事警察局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6年前出入「88會館」,接受每人平均餐費6000餘元的不當飲宴且沒有報備,各被記申誡一次,2人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爲懲處罹於時效而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前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被爆2017年8月24日進出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哲敏設立的88會館,警政署取得會館監視畫面,發現2018年3月12日、10月23日也有員警進出88會館。警政署認爲88會館非風紀誘因場所,畫面也沒有出現特定對象,員警餐費均是會館支付的,認爲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屬不當飲宴。

黃聖嘉、林榮政擔任刑事局副隊長期間,即於2018年3月12日受邀到88會館接受飲宴,且沒有報備,刑事局各記2人申誡一次;黃、林提複審,因超過法定期間兒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黃聖嘉、林榮政主張,88會館飲宴時間是在2018年3月12日,且並非機關「知悉」事件纔開始算懲戒期間,認爲刑事局懲處處分已經超過3年時效,依法不應再追究,申誡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應爲無效。

刑事局反駁,黃聖嘉、林榮政本就應慎選飲宴場所,卻未查證88會館性質就接受招待,且平均每人餐費爲6264元,超過3000元正常社交禮俗標追,且費用是由郭哲敏支付,引發輿論抨擊,影響警察廉潔形象。

刑事局指出,警政署經媒體報導後,2022年12月調閱飲宴單據才發現黃、林一事,且懲戒時效爲5年,處分沒有罹於時效,也沒有重大明顯瑕疵,盼法院駁回2人請求。

北高行認爲,黃聖嘉、林榮政2018年3月12日受邀參與不當飲宴,而刑事局是依據警政署函文才知悉此事,而做出懲處,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沒有重大明顯瑕疵,認爲2人不能提確認處分無效,判決2人敗訴。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鉅額洗錢遭調查局押解返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