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嫌疑人疑辭職躲調查 環境部:依法僅能同意辭職

時代力量籍立委陳椒華(左)舉發環境部有性騷案嫌疑人疑以辭職規避行政調查,她2日在記者會中呼籲,應慎防此舉成爲性騷案調查處理的漏洞。 中央社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舉發,環境部有性騷案嫌疑人辭職規避行政調查,她呼籲慎防此舉成爲性騷案調查處理的漏洞。環境部人事處副處長林延增迴應,因當事人辭呈時效已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視爲同意辭職」。

環保署於今年8月22日改製爲環境部,正式揭牌運作,陳椒華日前召開數場記者會,表示接獲多件陳情,控訴李姓「環保署之狼」任職期間涉及性騷案。陳椒華今天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性騷案嫌疑人10月自環境部辭職,規避行政調查。

對於被批評「環境部失職」,環境部人事處副處長林延增今天在陳椒華召開的「環保署之狼離職脫逃」記者會指出,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規定,「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爲準駁之決定。逾期未爲決定者,視爲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爲生效日。」

林延增進一步表示,環境部考量此事,影響外界對於毋枉毋縱觀感,所以處理此案一直在等調查結果再作定奪,但當事人提出辭呈後到期滿前,由於無法完成所有調查的法定程序,實在礙於時效已到,「視爲同意辭職」。

至於立委及民間團體關切「環保署之狼」性騷案調查進度,林延增表示,不能透露,但陳椒華舉發的案件,環境部都有逐一查覈,之後會依調查進度適時對外說明。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蕭鈺芳指出,性騷案調查對於已辭職加害人的拘束力,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公務人員相關法規,還有勞動部、銓敘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權責,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就有可以移送退休人員的規定,是有懲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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