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小繼女4年183次!鬼父哭求法官「出錢出力撫養」獲改輕判

臺南一名名鐵工性侵、猥褻未成年繼女183次,臺南地院原依法重判12年;鐵工不服上訴,強調自己對繼女並非全無撫育情形,法院審理後改判11年6月徒刑。(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一名二婚女子小雪(化名)帶着年幼的女兒,與從事鐵工的男子阿周(化名)共組家庭,本以爲生活自此圓滿,卻不料女兒竟淪爲丈夫的泄慾玩物,整整四年間共計性侵183次。臺南地院審理,依法判處12年徒刑;阿周不服上訴,強調自己對繼女並非全無撫育情形,法院審理後改判11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周與小雪結婚後於臺南市定居、同住一處,期間卻對仍就讀國小四年級的繼女起歹念,起初是撫摸胸部、猥褻下體,後來竟變本加厲每週分別在房間、浴室、工作等處,強迫繼女與他發生性行爲,頻率至少158次。

直至繼女於校內交了男友,對方無法容忍阿周的行徑因此將事情告知校方,全案因此曝光。檢警調查,阿周自繼女在2022年11月初年滿14歲後,直至同年12月5日止,繼父對繼女以每週1次的頻率,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侵,前後共有5次得逞;據統計,阿周4年間對繼女實施性侵、猥褻至少183次。

臺南地院審理,認爲阿周身爲繼父,理應扛起撫育、照顧女兒的責任,卻爲逞一己私慾,罔顧倫常而對繼女長期性侵,造成對方承受身心創傷,甚至須爲此接受心理諮商,也導致她日後對於兩性相處、人際互動產生不當影響,惡性不輕。法官審酌,阿周坦承犯行,應有悔悟之情,兼衡其非以暴力手段等情狀,依183總罪嫌,判處12年徒刑。

阿周不服上訴,稱他與繼女同住期間,自己曾對她的生活起居出錢出力,更進一步指出雖然未能與繼女達成和解,但事後已儘量彌補過失,並提出15萬元作爲賠償,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審理,審酌兩造社會經濟地位,及本案對繼女造成的影響,最終撤銷原判決,判處11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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