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大逆轉!業者改輕判6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業者劉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訴,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爲消防員抵達火場時,現場如已經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二審未說明,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不認爲劉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今(13日)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因變電箱爆炸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員前往搶救,灌救過程中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突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殉職,另有 1人受傷。

桃園地方法院指出,劉得斌爲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館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

一審認爲,劉得斌的行爲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所爲應予非難,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10月徒刑。

案經劉得斌上訴,二審審酌,劉得斌疏未定期實質檢修電源線及消防設備,確實有過失,上訴指摘消防指揮調度不當爲無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刑劉得斌6年10月。

劉得斌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審判決依據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未載明「電氣因素」「電線發火」的原因,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未詳查館內消防設備功能,及消防設備師的供述與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文件,以及當下劉得斌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等,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爲劉得斌未犯消防法第35條之罪,且從火災原因是否爲電線、是否符合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的排除法則來看,合議庭認爲6名消防員死亡與劉不具因果關係,今改依刑法第173條改判劉6月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