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仲裁法解決商務紛爭 五大優勢
《仲裁法》其實運用在解決商務紛爭上是相當便利的,像是去年底所發生的中捷案,雙方經過兩次協商都沒有結果,最終也是利用仲裁方式儘速的解決此案件,且雙方對於仲裁結果都沒有異議且尊重。
商務仲裁起源於19世紀末,在國際間商務仲裁早就行之有年,甚至在聯合國裡也早有UNCITRAL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此法提供給世界各國在研擬仲裁法相關法規時可以使用,這也意味着,仲裁法不僅僅是國內有用,在國外也有所依據,因此在跨國企業間多半面臨商務紛爭時多半都會採仲裁來解決,甚至不少企業更會在合約中的「爭端解決約定」部分約定好,如果真發生爭議就先調解,若真的不行再送仲裁,而非直接訴訟。
至於我國的仲裁法早在1962年就已經有商務仲裁條例,直到1998年才修正公佈爲《仲裁法》,但在這幾年間我國普羅大衆對於仲裁法的認識卻少之又少,甚至從我國仲裁案件上來看,近幾年的仲裁案件甚至是逐漸遞減。
提到仲裁法也不得不提它有五大優勢,首先是「省時間」根據規定,仲裁庭組成後須在六個月內作成判決書,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此法源依據爲仲裁法第21條,且根據實際研究顯示,大型的公共工程爭議案件,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方式進行大約要花費1,852天,如果使用仲裁方式解決平均僅443天,約可節省四倍以上的時間。
其次,「省費用」,根據一般民事訴訟的流程,下來通常都會一路打官司到最後無法上訴纔會落幕,如果按照三級三審來計算,以1,000萬元的案子來計算,到最終三審,合計總共費用需要40萬元,若是仲裁費用則是15萬2,600元,且紛爭金額訴訟與仲裁間的費用差距也隨之拉大。
第三,「找法律以外的專家」,民事訴訟層面相當廣,通常進到法院都是由法官進行審理判決,但法官是法律專家並非是某個領域的專家,仲裁庭可排除此情況,雙方可自行找尋具備要仲裁案件相關領域之專家一同仲裁,可以是教授、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人士。
第四,「過程不公開」,仲裁庭不像是法院,須揭露所有的審理過程,只要雙方講好,就能不公開仲裁相關細節,此作法不同於法院上雙方必須勝訴,所以要提出很多細節證據來跟對方針鋒相對,這樣的結果很容易讓雙方在法院審理結束後也失了情份,未來也很難再有合作可能。
第五,「防訴效果」,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且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爲強制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仲裁後,也已經具備跟民事訴訟同等效力。
簡單來說仲裁能做到調解以上的效力,但又不會像打民事訴訟那樣繁瑣,既可省錢又省力的達到雙方的公平正義。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吳永幹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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