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RBC未達標 金管會盯…不排除罰鍰、限制交易

新光金、新壽2月向金管會分別提出對子壽險增資,及提升2024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計劃,金管會認爲,這兩大計劃無法讓新壽6月底RBC達200%法定標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光金(2888)、新壽2月向金管會分別提出對子壽險增資,及提升2024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計劃,金管會認爲,這兩大計劃無法讓新壽6月底RBC達200%法定標準,金管會盯上新光金、新壽,進一步的做法可能包括罰鍰、限制交易或業務,甚至波及負責人等懲處。

金管會已要求新光金、新壽需在兩週內陳述意見,依慣例,只要金融機構進入「陳述意見」的行政程序,就如同宣告將被懲處;金管會官員對此不予評論。

新光金增資計劃金管會回函重點

據透露,金管會是在3月6日回覆新光金與新壽,文中點出增資計劃缺失的三大關鍵,一、新壽2023年70億元的增資承諾跳票,僅到位15億元。

二、2024年新光金對子壽險增資計劃,提及委請財顧公司3月底提方案,既不具體、也具高度不確定性、和時效性,三、該增資計劃無法確保讓新壽6月底RBC達200%法定標準。

金管會認爲,就算2024年新光金拿子銀行、證券等上繳盈餘70億元去「救」新壽,依舊無法讓6月底新壽RBC達到200%法定標準,金控端的增資計劃卻委請財顧提方案,簡直緩不濟急。

金管會去年多次發函給新光金、新壽,甚至主委黃天牧在2024年新春記者會上公開宣示,「當新壽需增資時,主要股東當然要優先現金增資,沒有任何理由」,但新光金增資計劃卻依舊把「大股東現增」列最後選項,迫使金管會祭出撒手鐗。

依《金控法》53、54和56條,金控未能在期限內補足子公司資本且未盡協助回覆正常營運,有礙健全經營時,金管會可依情節輕重、最高處5,000萬元罰鍰,更可以進一步對金控董監事、經理人處停職或解職等處分。

依《保險法》143-6條,保險業RBC低於200%法定標準是「資本不足」,金管會可令負責人限期提出財業務改善計劃、停售商品、限制交易、限制負責人薪資等,且當財業務未依時程改善,金管會可採次一等級的監理措施。次一等級「資本顯著不足」監理措施則再增加對負責人停解職或減薪,及更嚴格限制業務和資產交易。

換言之,新光金、新壽因增資承諾跳票,及增資計劃依舊無法讓新壽RBC達到200%法定標準,甚至一路下滑,均恐遭金管會懲處外,這波懲處是否波及相關人事,也受到高度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