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海巡卻扛責 警方公親變事主

海上發生刑案,若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應由海巡調查,但最後責任常歸給警方,讓基層員警相當無奈。圖爲花蓮外海月初發生3名陸籍船員命案,案發當天救援情形。(空勤總隊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海上發生刑案,若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應由海巡調查,但檢方考量效率與經驗,常請警方「幫忙」處理,最後海巡卻把責任丟給警方,原本只是協助角色變成專責事主,讓基層員警相當無奈,希望中央能明確畫分所屬權責,讓兩單位能有依據辦案。

花蓮外海月初發生3名賴比瑞亞籍貨輪的陸籍船員,疑因窒息命喪密閉船艙,後續海巡人員報請花蓮地檢署相驗遺體後,檢方考量辦案經驗及效率,將案件交由港警承辦,海巡變成被動協助,讓基層員警敢怒不敢言,質疑海巡有推卸責任之嫌。

港警指出,警政署明確規範,商港內發生刑案由港警處理,至於海域發生命案,因單位沒有配置船隻,調查能力有限,基本上會先請海巡處理,再依檢察官指揮協助;海巡表示,海上刑案如走私、偷渡、電魚、殺人等,接獲民衆報案或巡邏艦艇發現時,均會主動處置,除依《國際法》及國內法規定不具管轄權部分。

儘管兩單位官方說法均強調海域刑案會積極合作處理,但基層實際執行卻大相徑庭。

基層員警指出,海巡有司法編制,同屬司法警察體系,能諒解對方處理命案件數少、經驗不足,願意協助處理,但常常到最後海巡態度消極,變成警方要負責調查案件,在檢方指揮下只能默默吞下,敢怒不敢言,所以希望兩單位的主管機關明訂管轄及承辦規範,不要讓警方幫忙卻陷入「公親變事主」的窘境。

海巡基層則說,目前走私偷渡有較明確規定由海巡處理,海上刑案依據確實模糊,通常都是單位自行協調。不過,海上刑案牽涉層面廣,船隻與船員國籍恐衍生政治問題,加上偵查主體爲檢察官,基本上都是聽從指揮辦案。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勝浩表示,海巡、港警雖屬司法警察,但檢方通常會依各單位權責畫分,作爲發動刑案偵查依據。陸籍船員案後來由港警承辦,是因承辦檢察官認爲全案涉及貨輪進港後要詢問及調查的人員、事項龐大,且經驗較足才請港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