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分局通知書竟如此踐踏基本人權?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看到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不禁令人感慨,基本人權的保障在哪?國家的民主法治何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爲之。稱夜間者,爲日出前,日沒後。」
夜間就是一般民衆的休息時間,此時的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都不如白天,假設在夜間訊問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無疑是剝奪其休息時間,再者於其精神不濟時所爲的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真實相符,都會令人懷疑。
所以法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夜間得拒絕接受訊問,警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確保當事人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但是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於夜間訊問,此時應認爲當事人放棄拒絕夜間訊問權,當然就可以在夜間訊問。
這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的通知書,充滿了諸多疑點,第一,就是夜間詢問的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拒絕夜間詢問的權利,但是從這份通知書上面的記載,當事人並非犯罪嫌疑人,卻得接受夜間訊問,不禁令人質疑,這個案子有緊急到必須「夜間訊問」嗎?第二,這份通知書記載的到案案由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我不知道中華民國何時有這部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的,應該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吧!
連案由都搞不清楚了,是要當事人到警局說明什麼?
通知書的約詢日期是109年12月25日下午10時,這是什麼日子?沒錯!是西方的耶誕節,更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但是這份約詢通知書,如此踐踏基本人權,大開民主倒車,這是多麼諷刺,連基本人權都無法保障了,還能期待政府會重視食品安全,給人民一個免於恐懼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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