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霸凌列瀆職罪被告!律師分析可能結果...刑責論罪很難
▲因男部屬尋短而被免職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謝宜容。(圖/翻攝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官網)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勞動部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指涉霸凌下屬、導致吳姓男職員輕生,引爆輿論撻伐,閣揆卓榮泰與總統賴清德也相繼爲此道歉試圖滅火,閣揆更表示要移送檢調徹查,律師謝嶽龍分析,《刑法》尚未定義何謂「霸凌」,加上「求好心切」的職場責罵很難被認定是尋短唯一原因,可能頂多追究謝宜容的「傷害刑責」。
今(21日)有民代到臺北地檢署告發謝宜容涉嫌過失致死,而當初相驗吳男遺體的新北地檢署,也主動籤分「他」字案、蒐證謝宜容有無瀆職行爲,謝宜容昨(20日)道歉聲明雖稱「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卻又撇清吳男之死「與本人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爲作法無關」,更引爆輿論怒火。
▲行政院長卓榮泰爲謝宜容所涉爭議,公開鞠躬致歉。(圖/記者呂佳賢攝)
謝嶽龍表示,謝宜容已承認常有對下屬咆哮、情緒易失控狀況,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上,比較容易證明她因故意或過失釀成本件憾事,但刑事責任須遵循嚴格證明,尤其對於吳男之死,要建立謝宜容領導統御風格是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連,而非僅憑衆口鑠金的「逼死」說法就能定案。
謝嶽龍指出媒體報導,謝宜容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任內,100多位員工異動逾80人,包括10多位幹部,可見謝宜容帶兵作法確有爭議,但也反向證明,即使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下屬仍可調離是非之地擺脫惡主管,或選擇隱忍不把羞辱言語放心上,尋短不是必然結果。
▲勞動部長何佩珊(左)被立委質詢謝宜容所涉爭議,再度淚灑立院。(圖/記者黃國霖攝)
此外,謝嶽龍表示,「霸凌」不等於「凌虐」,《刑法》定義「凌虐」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但《刑法》尚未定義何謂「霸凌」,若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霸凌」至少須有「持續性」與「羞辱性」,並造成受害者身心損害。
謝嶽龍指出,職場難免上級責備下屬,就算用詞很傷人,若偶一爲之、再冠上「求好心切、目的良善」等正當理由,社會通念未必就構成霸凌,除非修法增訂罪名或制定專法加以處罰。
難道謝宜容對於吳姓男部屬自殺身亡一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懲處責任,目前就沒有刑責可追究?
謝嶽龍分析,若有客觀事證,能證明吳男生前長期不堪謝宜容嚴格要求,出現身心受挫,甚至精神恍惚等壓力症狀,還因此就醫服藥或尋求諮商輔導、向同事或上司訴苦,且謝宜容明知吳男身心狀況已不佳,仍持續言語刺激、毫不留情,則謝宜容可能會有故意傷害刑責。
謝嶽龍指出,傷害罪不僅處罰造成他人身體外傷的行爲,也包括傷害他人「健康」、涵蓋造成身體機能與精神狀態受損行爲,法定最重爲5年徒刑,若因傷害而致人於死,刑責更加重到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但吳男是自殺身亡,謝嶽龍認爲,謝宜容即使施加職場霸凌造成吳男身心傷害,跟吳男之死仍難建立直接因果關連,如同前述,其他職員可能也承受謝宜容的言語暴力,但沒因此尋短,所以就算檢方起訴,法官也很難判得下去。
若謝宜容事先完全不知吳男身心狀況,謝嶽龍表示,依謝宜容的學經歷和社會歷練,足以理解工作要求過苛、責備過於嚴厲,可能造成下屬身心受創,卻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許可追究她過失傷害責任,但若要加重到過失致死,關鍵仍在於如何證明謝宜容的不當行爲,與吳男之死有何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連。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